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20:22
死刑是我国最为严峻的惩罚,它会直接掠夺当事人的生命权,为了避免死刑的过错,我国刑法规则了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子,是需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那么,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一)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的发动有违司法被迫性准则
消沉被迫性是审判权的本质特征之一,也是其与行政权得以差异的一个重要标志。所谓“不告不睬”准则正是对审判权的这种消沉被迫性的归纳。而作为一个特别审判程序的死刑复核程序,实施“不告而理”。表现在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案子,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也不进行抗诉,或许二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子,不需求被告人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而由做出死刑判定的二审法院直接逐级上报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核准。 “实际上是依照行政程序的形式构建的,而不是依照程序正义的根本要求,以诉讼形状予以构建。”这种不谋而合的、无一例外的自动上报形式与“不告不睬”的现代司法理念方枘圆凿,凸显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职权监督和权力价值缺失,呈现出“监督颜色稠密,权力救助功用缺乏”的怪状,行政颜色极端稠密,有违程序正义的要求和刑事诉讼人权保证之主旨。
(二)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诉讼结构失衡
在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中,只要法院一方的参与,具有控诉权的检察机关和作为辩解方的被告人及辩解人都无法有用的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中来;并且审判方法根本上采纳的是书面阅卷方法,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报送资料的齐备和精确状况进行检查,开庭审理的复核方法简直不存在。本应被迫、中立的法官却单方面决议着死刑复核程序的进程和成果,这种控、辩方的缺失导致诉讼程序根本结构的不完整,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无法申辩自己的定见和建议。这样,失衡的诉讼程序结构现已丧失了审判程序的根本特征,如审判揭露、裁判中立、相等对立等,事实上现已异化为了一种行政性质的批阅程序,不利于死刑复核程序纠错功用和保证人权功用的完成。
(三)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没有对审理期限作出合理约束
“死刑复核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部分,既然是程序,天然应受期限约束,没有期限约束的程序,不符合程序法制准则的精力,也不符合程序合理准则的要求,不管关于权力的行使仍是关于权力的保证都会发生必定的负面影响。从被判处死刑的人的视点考虑,无限期的等候或许非常快速地被核准死刑,也都是欠稳当的。但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则死刑复核程序的时限,死刑案子的一审和二审程序都规则了相应的诉讼期间,这种程序设置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则,破坏了刑事诉讼法期间设置的统一性准则,有碍于对诉讼功率价值的寻求。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当地,无妨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一)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的发动有违司法被迫性准则
消沉被迫性是审判权的本质特征之一,也是其与行政权得以差异的一个重要标志。所谓“不告不睬”准则正是对审判权的这种消沉被迫性的归纳。而作为一个特别审判程序的死刑复核程序,实施“不告而理”。表现在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案子,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也不进行抗诉,或许二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子,不需求被告人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而由做出死刑判定的二审法院直接逐级上报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核准。 “实际上是依照行政程序的形式构建的,而不是依照程序正义的根本要求,以诉讼形状予以构建。”这种不谋而合的、无一例外的自动上报形式与“不告不睬”的现代司法理念方枘圆凿,凸显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职权监督和权力价值缺失,呈现出“监督颜色稠密,权力救助功用缺乏”的怪状,行政颜色极端稠密,有违程序正义的要求和刑事诉讼人权保证之主旨。
(二)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诉讼结构失衡
在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中,只要法院一方的参与,具有控诉权的检察机关和作为辩解方的被告人及辩解人都无法有用的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中来;并且审判方法根本上采纳的是书面阅卷方法,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报送资料的齐备和精确状况进行检查,开庭审理的复核方法简直不存在。本应被迫、中立的法官却单方面决议着死刑复核程序的进程和成果,这种控、辩方的缺失导致诉讼程序根本结构的不完整,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无法申辩自己的定见和建议。这样,失衡的诉讼程序结构现已丧失了审判程序的根本特征,如审判揭露、裁判中立、相等对立等,事实上现已异化为了一种行政性质的批阅程序,不利于死刑复核程序纠错功用和保证人权功用的完成。
(三)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没有对审理期限作出合理约束
“死刑复核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部分,既然是程序,天然应受期限约束,没有期限约束的程序,不符合程序法制准则的精力,也不符合程序合理准则的要求,不管关于权力的行使仍是关于权力的保证都会发生必定的负面影响。从被判处死刑的人的视点考虑,无限期的等候或许非常快速地被核准死刑,也都是欠稳当的。但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则死刑复核程序的时限,死刑案子的一审和二审程序都规则了相应的诉讼期间,这种程序设置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则,破坏了刑事诉讼法期间设置的统一性准则,有碍于对诉讼功率价值的寻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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