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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税税目税率做出哪些调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05:00

一、关于新增税目
(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级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
适用税率分别为:
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
2.高级手表税率为20%;
3.游艇税率为10%;
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
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撤销汽油、柴油税目,增列制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制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别的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火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
(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5)航空火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2.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规范分别为:
(1)石脑油1吨=1385升;
(2)溶剂油1吨=1282升;
(3)润滑油1吨=1126升;
(4)燃料油1吨=1015升;
(5)航空火油1吨=1246升。
计量单位换算规范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二、关于交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产、托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交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和本告诉的规则申报交纳消费税。
三、关于撤销税目
撤销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归于护肤护发品交税规模的高级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四、关于调整税目税率
(一)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
撤销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
(3)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
(4)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
(5)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
(6)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二)调整摩托车税率。
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三)调整汽车轮胎税率。
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四)调整白酒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份额税率一致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践出售产品分量确认,假如实践出售产品是按体积标示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五、关于组成套装出售的计税根据
交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出售的,以套装产品的出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根据。
六、关于以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出产的交税问题
出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出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交纳消费税;用于连续出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交使用时交纳消费税。
七、关于已交税款的扣除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交税额中扣除质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以外购或托付加工回收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质料出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托付加工回收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质料出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购或托付加工回收的已税实木地板为质料出产的实木地板。
(四)以外购或托付加工回收的已税石脑油为质料出产的应税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托付加工回收的已税润滑油为质料出产的润滑油。
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拟定。
八、关于新增和调整税目的全国均匀本钱利润率
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国均匀本钱利润率暂定如下:
(一)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
(二)高级手表为20%;
(三)游艇为10%;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
(五)实木地板为5%;
(六)乘用车为8%;
(七)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
九、关于出口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免)税方针,按调整后的税目税率以及法令和有关规则履行。
十、关于减税免税
(一)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交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火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二)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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