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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债应从哪时候缴纳土地增值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23:33

【问题】
咱们是一家机械制造公司。5年前因在一合作项目中缺少资金,我公司将一处临街房产典当给银行,获得借款500万元。本年5月份借款到期后,我公司无力归还借款本息。银行根据其时约好的协议托付拍卖行将我公司所典当的房产予以拍卖,并以拍卖所得归还我公司借款及利息。请问,我公司用房产抵债这一行为,从何时起开端交纳土地增值税?
【回答】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则,土地增值税的交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用房产典当获得借款行为是指房产一切人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依法占有的房产向债权人供给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搬运房产一切权的法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房产的一切权在典当期间并没有发作改变,你公司作为房产一切人在典当期间依然享有占有、运用、收益等权力。但是在借款到期后,你公司无力归还借款本息,银行根据最初的协议将你公司所典当的房产予以拍卖。此种行为期间房产一切权发作了改变,由你公司的一切改变为银行一切。
因而,根据上述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则,在你公司无力归还借款本息被银行获得房产抵债后,你公司就应该交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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