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特殊自首的认定原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20:06

特别自首的特别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适用目标的特别性
特别自首的适用目标并非一般的违法分子,而是已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儿的已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已被司法机关依法约束或许掠夺人身自由的违法嫌疑证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现已人民法院判定,正在被执行惩罚的罪犯。只需上述人员才干成为特别自首的适用目标。已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之所以是特别自首的适用目标,主要是因为这些人员现已丧失了人身自由,不存在主动投案的客观条件,因而与一般自首有所不同。
(二)适用条件的特别性
特别自首的适用条件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这儿的自己其他罪过,是否包含同种罪过,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不管是否同种罪过,只需照实供述,都应以特别自首论。第二种观念以为,只需供述不同种罪过,才干以自首论。供述同种罪过的,只应视为率直。司法解释选用的是上述第二种观念,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规则“依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则,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不同种罪过的,以自首论”。该司法解释第4条规则:“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同种罪过的,能够酌情从轻处分;照实供述的同种罪过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分。”关于这种供述同种罪过的,司法解释没有清晰是否以自首论处,但规则了从轻处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