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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主要表现形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22:06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则:侵吞、移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置。由此可以看出,侵吞或移用征地补偿费实际上归于贪婪、移用公共财产,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原则上不归于土地行政法律的领域。
征地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侵吞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归于农人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费据为己有的行为;移用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挪作他用获取利益的行为。
侵吞移用征地补偿费的首要表现方式有三种:
一、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征地补偿费。
二、利用职务之便移用征地补偿费。
三、以其他方式侵吞或移用征地补偿费,如巧立名目、假借各种名义或许以招摇撞骗的手法侵吞、移用征地补偿费。
依照《违背土地管理规则行为处置方法》第十二条规则:行政机关侵吞、截留、移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置;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许撤职处置;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置。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则:关于侵吞、移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追查侵吞罪和移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依照《刑法》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则:关于侵吞、移用征地补偿费的特别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查贪婪罪和移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文章转自网络,不代表本网站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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