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诉勘探局、建筑集团财产租赁纠纷案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10:40
被告代理人:田庭峰
濮阳市市区人民法院
经济判决书
[1999]濮区经初字第304号
原告:靳XX,男,汉族,1965年10月出世,住清丰县南关
托付代理人:曹学恭,濮阳金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石油勘探局(简称勘探局)
法定代表人:刘锦信,局长。
托付代理人:田庭峰,濮阳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石油勘探局修建集团(简称修建集团)。
负责人:涂人祥,该公司司理。
托付代理人:刘玉斌,男,汉族,1960年9月生,大专文化,修建集团公司经管科长。
托付代理人:尹子元,濮阳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靳XX诉被告勘探局、修建集团产业租借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托付代理人曹学恭、被告勘探局托付代理人田庭峰,被告修建集团托付代理人刘玉斌、尹子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1997年,被告修建集团下属单位共用设备办理处租借我的桑塔纳2000刑轿车(豫J-17569),欠我部分租车费用,因共用设备办理处曾欠我配件款欠好结算,咱们洽谈由共用设备办理处为我出具了欠租车费67637元的欠具一张。后用车单位负责人李宝君因事端逝世,经我屡次催要,共用设备办理处以查不清为由拒付。后来,用车单位被吊销,我的车费无单位供认,故拖欠至今。因共用设备办理处为修建集团的下属单位,故恳求法院判令被告修建集团、勘探局付出租车费67637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当诉讼费。
被告华夏石油勘探局辩称:(1)、靳XX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由于从靳XX供给的依据《小轿车内部用车结算单》中看“出车单位”一栏填写的是“小轿车二十二处”并无一处显现“靳XX”。原告与被告无权利责任联系,应驳回原告申述。(2)原告所诉被告租借其小轿车的现实不存在,应依法驳回其所诉恳求。199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豫J-17569小轿车租借给了华夏油田会计核算中心第七核算处,而且处理了结算手续,租金已经过转帐方法付出给了原告,原告不可能一起将一辆车租借给两个单位;原告陈说,在共用设备办理处的结算单上,有一大部分是配件款,因没有手续,才处理了租借轿车结算单,原告已供认了租借现实是虚拟的,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被告勘探局修建集团辩论定见同勘探局辩论的第(1)(2)定见相同,且弥补(3)修建集团不具有本案的被告主体资格。修建集团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1998年2月27日华夏石油勘探局下文将共用设备办理处全体别离,其人员财物划归局设备租借中心办理,债权债款随单位、人员划转,所以修建集团不应再承当共用设备办理处的债款。
濮阳市市区人民法院
经济判决书
[1999]濮区经初字第304号
原告:靳XX,男,汉族,1965年10月出世,住清丰县南关
托付代理人:曹学恭,濮阳金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石油勘探局(简称勘探局)
法定代表人:刘锦信,局长。
托付代理人:田庭峰,濮阳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石油勘探局修建集团(简称修建集团)。
负责人:涂人祥,该公司司理。
托付代理人:刘玉斌,男,汉族,1960年9月生,大专文化,修建集团公司经管科长。
托付代理人:尹子元,濮阳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靳XX诉被告勘探局、修建集团产业租借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托付代理人曹学恭、被告勘探局托付代理人田庭峰,被告修建集团托付代理人刘玉斌、尹子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1997年,被告修建集团下属单位共用设备办理处租借我的桑塔纳2000刑轿车(豫J-17569),欠我部分租车费用,因共用设备办理处曾欠我配件款欠好结算,咱们洽谈由共用设备办理处为我出具了欠租车费67637元的欠具一张。后用车单位负责人李宝君因事端逝世,经我屡次催要,共用设备办理处以查不清为由拒付。后来,用车单位被吊销,我的车费无单位供认,故拖欠至今。因共用设备办理处为修建集团的下属单位,故恳求法院判令被告修建集团、勘探局付出租车费67637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当诉讼费。
被告华夏石油勘探局辩称:(1)、靳XX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由于从靳XX供给的依据《小轿车内部用车结算单》中看“出车单位”一栏填写的是“小轿车二十二处”并无一处显现“靳XX”。原告与被告无权利责任联系,应驳回原告申述。(2)原告所诉被告租借其小轿车的现实不存在,应依法驳回其所诉恳求。199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豫J-17569小轿车租借给了华夏油田会计核算中心第七核算处,而且处理了结算手续,租金已经过转帐方法付出给了原告,原告不可能一起将一辆车租借给两个单位;原告陈说,在共用设备办理处的结算单上,有一大部分是配件款,因没有手续,才处理了租借轿车结算单,原告已供认了租借现实是虚拟的,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被告勘探局修建集团辩论定见同勘探局辩论的第(1)(2)定见相同,且弥补(3)修建集团不具有本案的被告主体资格。修建集团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1998年2月27日华夏石油勘探局下文将共用设备办理处全体别离,其人员财物划归局设备租借中心办理,债权债款随单位、人员划转,所以修建集团不应再承当共用设备办理处的债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