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03:51
发布部分: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第 三十六条的规则,结合我县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实施婚姻自由。成婚有必要男女自己彻底自愿,制止爸爸妈妈、兄嫂、宗族、舅爸爸妈妈、姨爸爸妈妈及其他任何人包揽、逼迫和其他干与婚姻自由的行为。对立任何包揽、逼迫的订亲。男女自己自愿订亲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三条 成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发起晚婚晚育。 第四条 制止三代以内有旁系血亲联系的姨表、姑表之间成婚。 第五条 凡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自到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的村民委员会挂号;获得成婚征,才干建立夫妻联系。举办成婚仪式不能作为建立夫妻联系的合法根据。发起从简办婚事,对立变相买卖婚姻讨取资产。 第六条 不同民族的男女两边自愿成婚的,任何人不得轻视和干与。其子女的族属,未成年由爸爸妈妈商定,能够随父、也能够随母;成年后由子女自定。 第七条 坚持男女平等。爸爸妈妈和子女均有彼此抚(赡)养的责任和彼此承继产业的权力。女儿有招夫上门的权力;男到女家成婚落户应予支撑。上门女婿有奉养岳爸爸妈妈的责任,一起享有对岳爸爸妈妈遗产的承继权,女方宗族和其他任何人不得约束和干与。子女能够随父姓,也能够随母姓。 第八条 夫妻一方逝世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置依法所承继的产业,任何人不得干与。 第九条 保护女孩和生女孩的母亲。制止遗弃女婴和其他摧残女婴的行为;对女孩和生女孩的母亲,不得轻视和优待。 第十条 无儿无女户依法收养别人子女的,宗族不得干与。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彼此间均有奉养和抚育的责任和依法承继产业的权力。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之间均不得彼此轻视、优待和遗弃。 第十一条 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两边有必要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离婚手续。经乡(镇)人民政府发给离婚证,才算有用。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分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法庭)提出离婚诉讼。经调停,两边达到离婚协议的,还有必要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离婚手续,获得离婚证,或经人民法院(法庭)裁决才算有用;调停无效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禁绝离婚的判定。除乡(镇)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法庭)外,任何安排和个人无权处理离婚手续。调停离婚或判定离婚时,要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县境内的各少数民族和与少数民族成婚的汉族男女。 第十三条 本规则未作变通和弥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则履行。 相关法规: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置,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