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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高违约金的认定及调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19:11

文章摘要:违约金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是担保合同全面实行、补偿守约方的丢失、赏罚违约方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由于违约金是合同条款,应当充沛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毅力、表现私权自治的法治准则;一起由于违约金是民事职责的承当方法,人民法院能够根据公权力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以保证合同正义性。平衡合同自在与合同正义准则的适用,违约金调整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约好为准则,以公权力干涉调整为破例补偿。违约金的过高或过低的比较规范首要参照守约方的实践丢失,实践丢失应当包含直接丢失和实行利益;违约金的调整起伏表现着赏罚的程度和合同本质正义,因而违约方遭到赏罚的程度应当同其差错程度相关联。关键词:违约金性质、违约金过高、违约金调整、国家干涉    
一、违约金的性质
所谓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经过洽谈事前确认的,在违约发作后做出的独立于实行行为以外的给付[1]。《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状况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好因违约发作的丢失补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好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添加;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当事人就拖延实行约好违约金的,违约方付出违约金后,还应当实行债款。”《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二条规则“当事人一方违背合同的补偿职责,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而所遭到的丢失。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好,一方违背合一起,向另一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在合同中约好关于违背合同而发作的丢失补偿额的计算方法。”该条规则在民事职责中。
根据以上规则,违约金首要表现补偿性,当违约方发作违约行为时对守约方给予补偿;但违约金的付出条件是违约行为的发作,而不是守约方实践丢失的发作;违约金正是由于不以危害发作和数量的多少为根据,使得违约金的付出免除了守约方对实践丢失的举证职责;由于违约金具有清楚确认、简单易行的特色,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其次违约金具有赏罚性,在违约行为发作,而守约方未发作实践丢失的状况下,违约方付出的违约金表现出明显的赏罚性,一般的状况下违约方付出的违约金都是高于守约方的实践危害的。正是因违约金具有赏罚性,当违约金的数额缺乏于补偿守约方的实践丢失时,守约方还能够建议补偿丢失。再次违约金具有担保性质,它担保合同的全面实行,没有全面实行的就要承当违约金,违约金的重要提特色在于其数额的预定性,违约金数额的预定性促进当事人为防止付出违约金而恰当实行合同,当事人在确认违约金数额时很难精确的估量违约形成的危害结果,因而也无从判别违约金数额的是否过高或过低,也不能判别违约金是补偿性的仍是赏罚性。当事人约好违约金的意图之一在于制裁违约行为,保证合同的顺畅实行,从此意义上讲违约金和合同定金具有类似的效果,因而《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六条规则“当事人既约好违约金,又约好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挑选适用违约金或许定金条款。”二者不能一起适用。从《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榜首款规则看,违约金归于合同当事人约好的条款,应当表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准则,当事人的约好应当具有法令效力;但从第二款看,违约金条款能够调整,表现了司法干涉准则。赏罚性违约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实行,而事前约好的违约金。因而假如要发作赏罚性违约金,其首要条件就是存在合法有用的合同,也即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按照法令规则现已建立且收效。其次就是存在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规则的责任,从而发作违约职责而应当承当有用合同所规则的责任的法令结果,而赏罚性违约金便是作为违约职责的一种赏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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