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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局关于下发《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08:32

状况:有用发布日期:2002-01-16收效日期:2002-01-16发布部分:山东省财务局发布文号:鲁财税[2002]3号
各市财务局、当地税务局:依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方针的告诉》(财税字[1997]5号)规则,现将《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第二批)》下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践,提出以下定见,请同时贯彻执行。一、对列入《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第二批)》的收费项目,自2002年1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交税款不再交还,未交税款不再补征。
二、对省级赞同的未归入预算处理或财务专户处理,或虽归入预算处理或财专户处理,但未列入《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概按规则征收营业税。
三、对列入《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的收费项目,若是经过价外加价构成的,包含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金钱、代垫金钱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依照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文件和省财务厅、省当地税务局鲁财税字?1998?14号文件规则,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
四、本告诉下达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征免营业税的审阅、确定,采纳随时申报、个案批复的方法。详细处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申报的有关事务部分须在接到赞同收费文件的30日内持收费项目赞同文件、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归入预算处理或财务专户处理的证明文件和“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请求表”(见附件2),按下列程序申报不交税事宜:(一)全省范围内的收费项目,由省级事务主管部分向省财务厅、省当地税务局提出不征收营业税的书面请求,由省财务厅、省当地税务局检查确定。(二)市级以下(含市级)范围内的收费项目,由市级以下有关事务主管部分向同级财务、当地税务部分提出不征收营业税的书面请求,由同级财务、当地税务部分审阅赞同后,以正式文件层报省财务厅、省当地税务局检查确定。经省财务厅、省当地税务局检查未列入不交税名单的收费项目,应按规则处理交税手续,并自收费之日起补缴税款。
附件:1、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第二批)(略) 2、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请求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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