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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公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00:39

原告: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信达货运配载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赵志高,司理。
托付代理人:李俊章,中川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我国农业机械西南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造,司理。
托付代理人:肖帅、白树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刘龙生,男,1965年5月8日出世,四川省成都市人。
原告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信达货运配载经营部(以下简称信达货运部)因与被告我国农业机械西南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农机公司)、第三人刘龙生发作运送合同纠纷,向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作为邮寄方与被告西南农机公司签定了公路运送合同。该合同虽未加盖被告的单位公章,但约好运用的轿车是被告单位的,承运人刘龙生等出示的证明也是被告单位的,因而被告作为车主,应当对合同的实行承当悉数职责。合同实行过程中,被告的轿车因发作交通事端,给原告形成货品丢失算计21810元。恳求判令被告补偿货损及利息。
被告辩称:为原告承运货品的轿车,是我公司卖给刘龙生的分期付款产品车。为了避免购车人在付清车款前将车变卖、搬运,所以该车的户籍现在暂挂在我公司。本案合同是刘龙生与原告签定的。我公司在此合同上既未加盖公章,过后也未追认,与原告并无合同联系。因而,根据该合同所发作的权力、职责,均与我公司无任何联系,应当由刘龙生承当。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第三人刘龙生未辩论。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18日,原告信达货运部的代表刘方云与被告西南农机公司川a16426货运车的驾驶员付卫华在上海签定了一份四川省公路货品运送合同书。约好:川a16426号车为信达货运部从上海、浙江等地承运鞋底、火花塞和冰柜等货品,目的地是成都。合同还对运费、运送时刻等内容作了约好。合同签定后,川a16426号车在运送途中发作交通事端,使信达货运部邮寄的火花塞丢失计款14680元,胶合板丢失计款7122元(其间丢失的胶合板丢失5386.5元),货损合计21810元。尔后,信达货运部因与西南农机公司洽谈货损补偿问题无果,遂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中,西南农机公司提交了该公司与刘龙生签定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合同除约好了车价、分期付款时刻和金额以外,还约好:刘龙生从事货品运送所运用的车辆营运证等有关手续均由西南农机公司供给;在付款期内,因乙方(刘龙生)发作事端对第三者形成人身伤亡和财产丢失时,乙方应承当悉数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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