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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货物运输在哪些情况中可以拒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10:20
法令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令之上,这是依法治国的底子。在司法实践中,在陆路上的货品运送,在哪些状况下可以回绝补偿呢?信任这个问题是许多人关怀的,下面由听讼网为我们回答。
一、陆上货品运送在哪些状况中可以拒赔
合同法第311条规则:“求运人关于运送过程中货品的毁损、灭失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但承运人证明货品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品自身的天然性质或许合理损耗以及邮寄人、收货人的差错构成的,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合同法规则了承运人可以革除补偿职责的三种状况:
(1)不可抗力。依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则,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防止而且不能战胜的客观状况,包含地震、飓风、洪水等天然灾害,也包含战役等社会现象。第117条规则不可抗力是法定担任事由。
(2)货品自身的天然性质或许合理损耗。货品自身的天然性质,首要是指货品的物理特色和化学特色,例如运送的货品是气体,而气体的天然特色便是易蒸发。假如因为蒸发构成丢失,承运人就不承当丢失。货品的合理损耗,首要是指一些货品在长期的运送过程中,必定会有一部分丢失,关于这一部分丢失,承运人也不负补偿职责。
(3)邮寄人、收货人的差错。依据本章的规则,首要是指以下几种状况:
一是出于邮寄人对货品包装的缺点,而承运人在检验货品时又无从发现;
二是邮寄人自己装上运送工具的货品,因加固资料不符合规则的条件或违背装载规则,交给货品时,承运人又无法从外部发现;
三是押运人应当采纳而未采纳确保货品安全的办法;
四是收货人担任卸货构成的丢失;
五是邮寄人应当照实申报而没有照实申报,导致承运人没有采纳相应的保护办法构成的丢失等等。
应当留意的是,依据合同法第310条的规则,承运人要革除补偿职责.其应当负举证职责。假如承运人自己不能证明有不可抗力、货品自身的天然性质或许合理损耗以及邮寄人、收货人的差错的景象存在,就要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二、货损的补偿数额的确认准则
法令现已清晰货损的归责准则,但一旦货损发作之后,补偿数额应当怎么确认也争议颇大。其实,合同法对货品运送过程中的货损补偿额确认办法也已做出了准则性的规则。合同法第312条规则,“货品的毁损、灭失的补偿额,当事人有约好的,依照其约好;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依照交给或许应当交给时货品抵达地的市场价格核算。法令、行政法规对补偿额的核算办法和补偿限额还有规则的,依照其规则。”剖析前述条
文表述,运送合同中的货损补偿数额并非直接以货品的实践丢失为确认依据,法令着重的是,货损补偿数额的确认首要应当遵照当事人在运送合同中对货品补偿数额的预先约好,法令也倡议当事人对货损发作时的补偿数额做出预先约好。
法令做出如此规则,是充沛考虑了运送职业的特色和发展中构成的常规:一方面,运送企业往往出资大、本钱高、收益慢,且具有必定的社会公益性,预先约好货损补偿额有利于其获得与职责对等之合同权力,有利于其操控和涣散危险;另一方面,邮寄人在货损发作后往往难以证明受损货品的货值和损毁程度,索赔妨碍较多,而预先约好的补偿数额有利于邮寄人对货损获得充沛的补偿。依据上述条文的规则,只需在邮寄人和承运人对货损补偿数额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状况下,才应当依照货品实践遭受的丢失的市场价格来确认承运人所应当承当的补偿数额。
尽管合同法规则了货损补偿数额的确认准则和不同状况下的处理办法,但实践中对货损的补偿数额应当怎么确认依然问题许多,困难重重。其间最常见的争议问题有二:一是运单或许快递概况单反面的保价条款是否应当适用;二是邮寄人和承运人之间对货品的实践价值的确认。
三、货品在运送过程中灭失毁损的职责归属
货品运送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服务行为,承运人的首要合同职责应当是安全、无缺、方便、经济地将邮寄人的货品运送到其指定的地址并妥善交给给其指定的收货人。在货品交给承运人之后,确保货品的安全、无缺,无疑是承运人的首要合同职责,假如在运送过程中货品发作毁损或许灭失,则承运人必定无法确保货品的妥善交给,故不能以为其适当地实行了合同的首要职责,承运人应当对此承当补偿职责,此准则为各国立法所选用。邮寄的货品在运送合同中彻底脱离邮寄人的监管,而一向处于承运人的操控之下,这是货品运送合同的特色和特色决议的。在此状况下,一旦货品发作危险,承运人对货损是否发作、程度怎么以及货损发作的原因是最为清楚的,相反邮寄人则一般无从得知。可见,法令遍及采纳这种职责分配办法,一方面是为了催促承运人采纳最慎重的情绪实行运送职责,供给安全、优质的运送服务;另一方面也是依据货品运送合同的特色及当事人履约行为的特色合理分配职责,以最大极限地保证邮寄人对邮寄货品的利益。当然,假如货品的毁损或许灭失是因为第三人的差错构成,如货品被盗或许被别人纵火焚毁,承运人在向邮寄人或许收货人承当补偿职责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我国合同法第311条清晰规则:“承运人对运送过程中货品的毁损、灭失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但承运人证明货品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品自身的天然性质或许合理损耗以及邮寄人、收货人的差错构成的,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从该条规则不难看出,法令将货品在运送过程中毁损的职责首要归咎于承运人,而且这种归责办法采纳了差错推定的法令准则,也便是说,除非承运人可以举证证明导致货品毁损原因是该条“但书”中清晰的三类免责景象,法令将推定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差错导致了货损的发作,并要求承运人承当损害补偿职责。由此可见,当邮寄人或许收货人因货损向承运人建议索赔时,其只需求证明运送合同建立、货品走运以及货损发作的现实,而无须举证证明承运人的运送行为具有不妥或许其他差错行为;只需承运人无法证明合同法该条规则的三类免责景象的存在,承运人就应当对货损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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