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17:46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贰言后,应当仔细进行书面检查,必要时需招集两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贰言,区别状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贰言。经检查,贰言建立的,受诉法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则,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贰言不建立的,裁决驳回。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能够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许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告诉两边当事人参与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述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子的审理。
当事人就等级管辖权提出贰言。等级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子审理方面的分工。受诉法院检查后以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子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奉告两边当事人,但不作裁决。受诉法院拒不移交,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贰言的,如状况事实确有必要移交的,上级法院应当告诉受诉法院将案子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交且作出实体判定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吊销受诉法院的判定,并将案子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