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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还是敲诈勒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02:03

案 情
2003年2月,四川省泸县玄滩镇红星村男青年陈明灿与陈家咀村女青年宋春晓树立爱情联系后,两人去浙江打工。同年5月两边自愿免除爱情联系。2004年3月10日,陈明灿携6,000元回家,备办其母刘宗良50岁生日宴。
宋春晓之父宋成乾得知后,于3月12日下午3时许,纠合其兄宋成坤,其妻万芳,以及其他亲友共7人,撞入陈明灿家,怒斥到“陈明灿你不应与宋春晓分手,我要你补偿声誉损失费,芳华损失费和抚养费3.6万元,不然我永久都要找你的费事。”当陈明灿申辩是宋春晓自愿与其免除婚姻联系时,宋成乾屡次冲上前去欲殴伤陈明灿,被别人阻拦。宋成乾一向羁绊要陈明灿赔钱,陈明灿之母刘宗良向宋成乾等人求情,到当晚11时许,陈明灿被逼将其带回的6,000元交给宋成乾,宋成乾还逼陈明灿打3,000元的欠条,才带人离去。次日,清晨4时许,陈明灿跳入邻近堰塘溺水逝世。
分 歧
本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宋成乾之行为怎么定性有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宋成乾之行为构成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其理由是:1、宋成乾片面上因对陈明灿与其女宋春晓免除爱情联系不满,而禁绝陈明灿与她人爱情成婚,对陈明灿的婚姻自由横加干与。2、客观方面,宋成乾纠合多人撞入陈明灿家,施用暴力拍桌打凳,屡次冲上前去要殴伤陈明灿,并进行恶言恫吓,对陈明灿母子羁绊继续达8小时以上,致陈明灿难以承受这种精神上的冲击和摧残,而跳堰塘溺水身亡。3、宋成乾之行为不只严峻侵犯了陈明灿的婚姻自由权和身体自由权,并且,陈明灿溺水逝世与宋成乾干与其婚姻自由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因而,宋成乾之行为不只构成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并且,其干与婚姻自由之行为还致被害人逝世。所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定见以为,宋成乾之行为契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敲诈勒索罪。其理由:1、宋成乾借陈明灿不应与其女宋春晓免除爱情联系为名,而提出要陈明灿补偿3.6万元,其片面动机明显是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2、客观方面,宋成乾纠合多人撞入陈明灿家,施用了挟制和挟制的手法,强行要陈明灿补偿所谓芳华费,声誉费、抚养费,羁绊达8个多小时,迫使陈明灿交给6,000元,其数额到达较大。所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宋成乾之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以不合法占有公私资产或许不合法获得产业性利益为意图,选用挟制或许挟制的办法,强行索要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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