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证人证言的证据对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6 10:58
交通事端职责确定是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在通过必定的手法所作出的确定此项交通事端的应该承当相应职责的职责人。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有关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与证人证言的依据对立的相关材料。以供我们阅览,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作出的交通事端确定书上写明:2011年6月17日,秦某驾驭电动三轮车沿华夏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进至距路口约300米处时,与同向行进的贾某骑的自行车相撞,构成车辆受损、贾某受伤的交通事端,确定秦某负事端悉数职责。贾某遂要求秦某对其遭受的人身危害及财产丢失进行补偿,秦某以其与贾某从未发作过磕碰为由回绝补偿,贾某遂诉至法院。贾某向法院提交了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端确定书和事发后有利于确定事端现实的秦某的录音,而秦某则提交了证明自己未与贾某发作磕碰的证人证言。
【释法】
本案系交通事端职责胶葛,两边的争议焦点为:贾某与秦某是否发作过磕碰。在确定的过程中首要触及以下法律问题:
一、交通事端确定书的性质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查验、鉴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可见,交通事端确定书的性质已被清晰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
二、民事依据的品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则,依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依据;(三)视听材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说;(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等记载或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子现实的依据。依据是以自己存在的外形、分量、标准、损坏程度等标志来证明案子现实的一部分或悉数的物品
及痕迹。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对案子现实所作的陈说。本案中,交通事端确定书归于以内容来证明案子现实的依据,故交通事端确定书系书证,两名证人的陈说归于证人证言。
三、依据的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七十七条规则,人民法院就数个依据对同一现实的证明力,能够按照下列准则确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造的公函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依据、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许通过公证、挂号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依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依据;(四)直接依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直接依据;(五)证人供给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许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本案中,交通事端确定书系由公安机关依职权制造的公函书证,故其证明力大于证人证言。
法院以为,秦某称其与贾某未发作过磕碰,仅提交了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而贾某提交的事端确定书系公函书证,公函书证的证明力高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一起贾某还供给有事发后对秦某的录音,故贾某供给的依据能构成一个有用的依据链,而秦某仅提交了证人证言而无其他依据予以佐证,故证人证言依法不能采信,秦某称其与贾某未发作过磕碰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对贾某的各项丢失依法予以补偿。
交通事端的确定一旦作出,则应该具有必定的法律效能,其效能一般大于证人证言,由于这是较证人证言更有证明力的一项法律文书。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作出的交通事端确定书上写明:2011年6月17日,秦某驾驭电动三轮车沿华夏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进至距路口约300米处时,与同向行进的贾某骑的自行车相撞,构成车辆受损、贾某受伤的交通事端,确定秦某负事端悉数职责。贾某遂要求秦某对其遭受的人身危害及财产丢失进行补偿,秦某以其与贾某从未发作过磕碰为由回绝补偿,贾某遂诉至法院。贾某向法院提交了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端确定书和事发后有利于确定事端现实的秦某的录音,而秦某则提交了证明自己未与贾某发作磕碰的证人证言。
【释法】
本案系交通事端职责胶葛,两边的争议焦点为:贾某与秦某是否发作过磕碰。在确定的过程中首要触及以下法律问题:
一、交通事端确定书的性质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查验、鉴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可见,交通事端确定书的性质已被清晰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
二、民事依据的品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则,依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依据;(三)视听材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说;(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等记载或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子现实的依据。依据是以自己存在的外形、分量、标准、损坏程度等标志来证明案子现实的一部分或悉数的物品
及痕迹。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对案子现实所作的陈说。本案中,交通事端确定书归于以内容来证明案子现实的依据,故交通事端确定书系书证,两名证人的陈说归于证人证言。
三、依据的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七十七条规则,人民法院就数个依据对同一现实的证明力,能够按照下列准则确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造的公函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依据、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许通过公证、挂号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依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依据;(四)直接依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直接依据;(五)证人供给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许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本案中,交通事端确定书系由公安机关依职权制造的公函书证,故其证明力大于证人证言。
法院以为,秦某称其与贾某未发作过磕碰,仅提交了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而贾某提交的事端确定书系公函书证,公函书证的证明力高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一起贾某还供给有事发后对秦某的录音,故贾某供给的依据能构成一个有用的依据链,而秦某仅提交了证人证言而无其他依据予以佐证,故证人证言依法不能采信,秦某称其与贾某未发作过磕碰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对贾某的各项丢失依法予以补偿。
交通事端的确定一旦作出,则应该具有必定的法律效能,其效能一般大于证人证言,由于这是较证人证言更有证明力的一项法律文书。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