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之中国撤销制度的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18:22我国吊销准则的特色:
(1)我国法院只能吊销本国的判决判决;
(2)请求吊销判决判决是胜诉方和败诉方都能够行使的权力;
(3)在决议吊销之前,法院以为能够由判决庭从头判决的,告诉判决庭在必定期限内从头判决,并判决间断吊销程序。
(4)关于法院吊销判决判决或驳回当事人请求的判决,当事人不能提出上诉及申述,检察院也不能提起抗诉。
(5)实施法院的内部陈说准则。依据判决法第70条的规矩,当事人提出依据证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检查核实,判决吊销:
A.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缔结判决条款或许过后没有达到判决协议的;
B.被请求人没有得到指定判决员或许进行判决程序的告诉,或许其他不属于被请求人担任的原因未能陈说定见的;
C.判决庭的组成或许判决程序与判决规矩不符的;
D.判决的事项不属于判决协议的规模或许判决组织无权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