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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与遗嘱打架 受赠人与继承人对簿公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21:56

同一个人生前立下的和假如彼此冲突,究竟哪一个有用?这难免会导致受赠人和承继人之间的产业之争。不久前,在万宁发作的这样一同胶葛,经法院两审终审,缔结在先的遗赠协议,使没有资历的“外人”分得了3万元遗产。
生前曾给保姆立遗赠协议
家住万宁的刘老先生,妻子逝世后因年事已高有病在身,于1991年经人介绍找到了一位照料他日子起居的保姆李女士。
李女士一向尽心照料刘老先生,刘老先生深表感谢。2000年头,他与李女士签了遗赠抚养协议,约好由李女士尽生养死葬的责任,他将自己的一套住宅在其逝世后遗赠给李女士。尔后,两边到当地公证组织对这份协议进行了公证。遗赠协议签定后,刘老先生一向与李女士一同日子。
4年后给孙子立下遗言
但是4年之后,刘老先生暗自改变了主见。2004年2月,刘老先生要求公证处吊销最初的公证书及遗赠抚养协议。应他的恳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吊销了此前对遗赠抚养协议所做的公证书。
2005年11月,刘老先生又立了一份遗言,写明在他身后他的悉数产业均由孙子阿明承继,并进行了公证。几天后,刘老先生在家中病逝,其后事均由他的孙子阿明筹办。
遗赠与遗言,哪个有用?
尔后,李女士根据刘老先生生前立下的遗赠协议,要求获得刘老先生名下的房产,而刘老先生的孙子阿明则根据遗言,建议对刘老先生的悉数产业包含那套房产享有。
阿明以为,爷爷生前虽与李女士立过遗赠协议,李女士也的确对爷爷尽过抚养责任,但并没有按照约好对爷爷尽丧葬责任;并且那份遗赠协议的公证吊销了,李女士也就不再对遗赠的产业享有权力。
李女士则以为,刘老先生已然立下遗赠就应当实现,不能单方面说吊销就吊销。
刘老先生留下的房产究竟该归谁?李女士就此将阿明告上法庭,恳求法院给个说法。
审判:李女士讨得产业3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以为,刘老先生与李女士于2000年2月签定的遗赠抚养协议,内容没有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该协议合法有用,应受法令保护。因为签定协议是两边的法令行为,触及两边的权力和责任,一经签定就具有法令约束力,被抚养人不得私自改变或吊销。
一审一起以为,公证处在没有本案抚养人李女士在场和未征得李女士的同意下,作出吊销的行为无效。而刘老先生在没有吊销和停止与李女士所签定的遗赠抚养协议之前,于2005年11月缔结遗言将其悉数产业交由孙子阿明,其中和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相冲突,冲突部分应认定为无效,不受法令保护。
关于李女士是否完整地享有刘老先生的房产权益,一审则以为,李女士应按照遗赠协议的规则,对刘老先生尽生养死葬的责任后,才能对遗赠的产业享用权力。因为李女士只尽了生养的责任,没有尽到丧葬责任,所以在切割遗产时,只能分得恰当的遗产。
由此一审判令,阿明在获得房子时,应从房子折价款中分给李女士3万元作为折价补偿。宣判后,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驳回其上诉,保持了原判。(岳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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