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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17:21

江苏省关于施行新《工伤保险法令》有关问题的处理定见
苏人社函[2011]16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新《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已于2011年1月1日施行。因为我省依照法定程序修订《江苏省施行<工伤保险法令>方法》作业没有完结,为保证及时贯彻施行新《法令》,切实做好新老《法令》过渡期间的联接作业,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施行定见,请结合实际贯彻履行。
一、全省各类不参照公务员办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新归入参保规模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令》规则为整体作业人员参与工伤保险。
二、《法令》第十四条规则的“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应为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损伤,或许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
三、依照《法令》第十六条规则作出不确定为工伤(亡)或视同工伤(亡)的,应当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出具的有用法律文书或司法部门收效裁判文书作为首要依据。
四、2011年1月1日前发作事端损伤或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新修订的《法令》施行后提出工伤确定请求且在规则时限内,或2011年1月1日前提出工伤确定请求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现已受理,但没有完结工伤确定的,按新《法令》规则的工伤确定规模履行。2011年1月1日前行政部门现已作出工伤确定定论的案子不再从头确定。
五、从2011年1月1日起,员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统筹区域以外就医)的膳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般每人每天为20元。详细规范由统筹区域人民政府规则。
六、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员工到统筹区域以外就医应经地点统筹区域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安排出具证明、报经办安排赞同,挑选一般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所需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般为每天150元左右。因伤情特殊需要挑选非一般交通方法的需报经办安排赞同。详细规范由统筹区域人民政府规则。
七、从2011年1月1日起,五至十级工伤员工与单位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仍按原省规则的规范,享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
五至十级工伤员工收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详细方法由工伤保险经办安排拟定。
八、依照本定见第四条规则确定为工伤(亡)或视同工伤(亡)的工伤员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新《法令》规则方法履行。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规范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九、《法令》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则的“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交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令的规则付出新发作的费用”,应为用人单位依照规则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员工持续享用的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法令》规则的项目和规范付出。
十、对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断定吊销确定工伤后,从头作出不确定或不视同工伤但工伤保险基金现已付出工伤待遇的案子,经办安排应依法追偿工伤保险基金已付出的医疗等费用。
十一、财务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照新《法令》规则缴费参保后,其2011年1月1日前依据《关于贯彻施行<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安排作业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告诉>的定见》(苏劳社医【2006】9号)规则,经工伤保险经办安排核定并由单位付出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2011年1月1日后持续享用的一至四级的伤残补贴、日子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十二、曩昔省有关规则与本定见有冲突的,按本定见履行。今后府有新规则的,按新规则履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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