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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01:47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规模
1、对依法或许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子,事实清楚、依据充沛,人民检察院主张或许赞同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子;
3、被害人申述的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
上述案子,不论是公诉仍是自诉,都应具有''事实清楚“、”依据充沛“,案情”简略细微“的特色。别的,对公诉案子被告人或许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能够适用简易程序。
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不适用的规模
1、比较复杂的一起违法案子;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3、辩解人作无罪辩解的;
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则的案子,即被害人有依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略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不予追查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子;
5、公诉案子的被告人关于申述指控的违法事实予以否定的;
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三、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的注意事项
1、简易程序能够改变为第一审一般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时,发现不得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时,应当转为第一审一般程序进行审判。
此刻原申述书持续有用,也就是说,自诉人或公诉人未必另行申述而是由人民法院将改变的决议告诉自诉人或公诉人。
2、庭前检查程序。关于公诉案子,在庭前检查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足以认定被告人违法的依据或复印件以及被告人认罪供述等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过庭前检查,以为契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决议开庭审判;不契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转为一般程序审理。
3、庭审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子,公诉人不出庭的,被告人能够直接针对申述书指控的违法进行陈说和辩解;关于自诉案子、自诉人宣读申述书后经独任审判员答应,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解人就能够相互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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