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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06:36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某房地产建设公司
甲方房地产公司与乙方物业公司别离于1999年1月25日、1999年7月25日签定了
《XX大厦托付出售合同》及其附件XX大厦署理房子一览表。
房地产公司托付物业公司为“XX大厦”A幢商住楼境内外出售总署理,
署理期限为六个月,别离从1999年1月25日至1999年7月24日、
1999年7月25日至2000年1月24日,合同可售套数别离为109套、89套、
署理服务费依每单元底价2.5%计,若超出每单元底价部分房地产公司得70%,物业公司得30%,
合同约好:甲方应具有房地产产权及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证、预售许可证、
发展商与银行所签按揭协议等相关证件。
甲方还应承当下列费用:
1、广告媒体发包费用;2、售楼处水电设备及售楼处电话线建立费用;
3、售楼处水电费用等;
乙方应承当下列作业及费用:1、担任出售总策划作业;2、实行现场售楼处事务操作;
3、承当售楼处事务人员薪资及资金;4、承当广告企划费用;
5、售楼处电话费用及事务工作费用。
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和第十条第四款还约好:
乙方应依两边出售前所拟定的底价的确实行之,若低于底价出售的,
乙方由佣钱补偿甲方因此而发生的丢失,若因市场需求,
经书面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书面赞同低于底价出售,则低于底价部分甲方自行吸收。
合同签定后,物业公司以其依合同出售了19套房子,
但房产公司却未将署理服务费付出结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房产公司付出署理服务费。
而被告房产公司亦提起反诉,指出反诉被告物业公司代售的19套房子中除7D、10D外,
其他房子所售价格均低于两边合同约好的底价,
其他除10C和13B两套经反诉原告书面承认赞同外,
其它15套均未书面奉告原告,更未经原告书面承认赞同,
故要求反诉被告补偿由此给反诉原告形成的经济丢失。
审判: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
原、被告签定的《XX大厦托付出售合同》意思表明实在,合法有用,
故两边应依合同约好实行,合同已清晰约好原告出售房子的署理费的核算及提取方法,
故被告应依约给付原告已出售房子的署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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