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结事实婚且生育子女后又与其他人结法律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23:36案情:
张女与王男于2000年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处理成婚挂号手续)而同居日子,并于2002年生了一小孩。2003年二人因吵架,张女回娘家住了一段时间,王男即与另一妇女挂号成婚。2005年1月张女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查王男的重婚罪。
在处理本案时有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王男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理由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则: “有爱人而重婚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处……”,刘明知自己有爱人,而与别人处理成婚挂号成婚,归于重婚行为,所以按刑法的规则对刘科罪处分,但考虑到后婚的合法性,能够从轻处分。
第二种定见以为王男的行为并不构成重婚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以为王男的行为并不构成重婚罪。理由是:
从重婚罪的主体及片面方面看。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则:“有爱人而重婚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处……”明显,就片面而言,重婚违法是故意违法,本文不再赘述。就主体而言,当事人“自己有爱人”或“明知别人有爱人” 是构成重婚罪的主体要件。结合《婚姻法》(2001年4月批改)第八条“要求成婚的男女双方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联系。”2001年12月2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五条:“1994年2月1日《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男女,申述要求离婚的,在案子受理前又未补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未经成婚挂号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联系无效。”等规则,不难得出结论:1994 年2月1日今后,男女双方有且只要进行成婚挂号,才干成为夫妻,互为爱人。对未经依法挂号而以夫妻名义成婚的人,不能称之为“有爱人的人”。就本案而言,刘男与王女没有进行成婚挂号或补挂号,未收取成婚证,所以刘男与王女之间底子没有发生法令意义上的夫妻联系,相互间并不互为爱人。刘男并非“自己有爱人” 的人,不契合重婚罪的主体要求。
从重婚罪的客体方面看。同居联系不能成为重婚罪的直接客体。依据相关法令法规之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婚姻家庭案子中,对1994年2月1日《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处理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一概确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依法予以免除。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解说对未处理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又不补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可见“同居联系”有悖立法精力,短缺存在的合法性。天然,在民事法令联系中没有得到认可,立法者更无需将其作为重婚违法的客体,用严峻的惩罚加以维护了。
其三,王男与另一村妇处理成婚挂号,契合《婚姻法》的条件与要求,是合法的婚姻联系,应受法令维护。而前者,虽是刑法上以为的现实婚,但后者的行为现已从法令上免除了前面的联系,因此,重婚的构成要件不具备了。
所以,王男的行为不能确定为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