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结合构成伤残如何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3 18:51
案情
2012年9月22日,丁某在乘坐张某驾驭的马某的鲁LW9828号牌客车行进至于里镇赵家辛庄村口路段处时,该车发作交通事端,致搭车人丁某受伤。经交警五莲大队确认,张某负事端的悉数职责,丁某不负事端职责。事端发作后,丁某当即被送往五莲县人民医院医治,住院44天,共开销医疗费51552元。后马某与丁某达到补偿协议,马某共补偿丁某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精力危害抚慰金等各项丢失合计18万元。马某补偿结束后,因该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职责险,遂要求保险公司补偿各项丢失18万元。
保险公司以为丁某的伤情与其本身疾病有关,故请求判定本次事端与丁某伤情的参加度。经日照光亮法医司法判定所判定,丁某的伤情即颈4-5、5-6椎间盘杰出,头皮裂伤,行颈椎切开减压植骨交融内固定手术医治后现颈部活动严峻受限,参照《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伤残鉴定》之规定,丁某的脊柱危害构成第九级伤残;其上述病况与本次交通事端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本次交通事端参加度约为60%。
争议
在案子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已然司法判定以为交通事端对丁某的伤情形成的影响为60%,那么丁某的一切丢失均应按60%的份额核算;
第二种定见以为,此次住院医治彻底是因交通事端引起,故一切的丢失均要由侵权人及保险公司承当;
第三种定见以为,关于因交通事端引起的医治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养分费、交通费等费用应由侵权人全额承当,但残疾补偿金和精力危害抚慰金应按60%的份额核算。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榜首,丁某的危害成果是交通事端致伤和其本身疾患退变一起效果所引起。依据丁某的病历记载记载,丁某在伤后经医院确诊为“颈椎间盘杰出症、颈部外伤”, 司法判定定见书记载的定见为:“ 颈椎间盘杰出症”此类疾病一般为退变性本身疾患,此类疾患有时可表现为无临床休征及症状,但在外力影响下即可引出症状,一般外伤关于正常人群不会形成大的危害,而对已有颈椎病病理根底的人群,则或许引起神经根危害,乃至脊髓危害等较为严峻的成果。本案中丁某既往除患有小儿麻痹后遗症外,本身健康情况尚可,在搭车遭受头颈部外伤后,即呈现神经危害症状,充分说明了丁某是在本身原有疾病的根底上,经外伤导致然后呈现相应成果。所以丁某的第九级伤残是交通事端形成的危害和本身的原有疾病相结合而形成。
第二,丁某的大部分丢失应由侵权人承当。丁某在事端发作前,虽有本身轻度颈椎蜕变,但此病况并不影响丁某的正常日子,更不会因此而引发住院、需护理及因病歇息等情况呈现。丁某的此次住院医治彻底系因交通事端所造成的,故因住院而直接开销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膳食补助费以及误工费、必要的养分费等丢失,应由闯祸方承当,而不该考虑事端参加度。
第三,残疾补偿金和精力危害抚慰金等非直接性财产丢失,应考虑事端参加度予以补偿。残疾补偿金是对受害人往后预期收入削减的一种补偿;而精力危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因伤致残后,对其精力上的一种安慰。本案中,因为丁某本身的要素关于此次伤残成果有必定的影响,应学习医疗事端处理法令中关于“医疗事端危害成果与患者原有疾病情况之间的联系”的方法来确认原因力巨细,然后确认详细的补偿份额。如不考虑事端参加度,由侵权人全额补偿残疾补偿金和精力危害抚慰金等非直接性财产丢失,则有失公正。
本案经法院掌管调停,关于因交通事端引起的医治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膳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由保险公司全额承当,但残疾补偿金按60%的份额核算,保险公司共补偿马某各项丢失12万元。
作者:郑淑梅
来历:听讼网
2012年9月22日,丁某在乘坐张某驾驭的马某的鲁LW9828号牌客车行进至于里镇赵家辛庄村口路段处时,该车发作交通事端,致搭车人丁某受伤。经交警五莲大队确认,张某负事端的悉数职责,丁某不负事端职责。事端发作后,丁某当即被送往五莲县人民医院医治,住院44天,共开销医疗费51552元。后马某与丁某达到补偿协议,马某共补偿丁某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精力危害抚慰金等各项丢失合计18万元。马某补偿结束后,因该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职责险,遂要求保险公司补偿各项丢失18万元。
保险公司以为丁某的伤情与其本身疾病有关,故请求判定本次事端与丁某伤情的参加度。经日照光亮法医司法判定所判定,丁某的伤情即颈4-5、5-6椎间盘杰出,头皮裂伤,行颈椎切开减压植骨交融内固定手术医治后现颈部活动严峻受限,参照《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伤残鉴定》之规定,丁某的脊柱危害构成第九级伤残;其上述病况与本次交通事端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本次交通事端参加度约为60%。
争议
在案子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已然司法判定以为交通事端对丁某的伤情形成的影响为60%,那么丁某的一切丢失均应按60%的份额核算;
第二种定见以为,此次住院医治彻底是因交通事端引起,故一切的丢失均要由侵权人及保险公司承当;
第三种定见以为,关于因交通事端引起的医治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养分费、交通费等费用应由侵权人全额承当,但残疾补偿金和精力危害抚慰金应按60%的份额核算。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榜首,丁某的危害成果是交通事端致伤和其本身疾患退变一起效果所引起。依据丁某的病历记载记载,丁某在伤后经医院确诊为“颈椎间盘杰出症、颈部外伤”, 司法判定定见书记载的定见为:“ 颈椎间盘杰出症”此类疾病一般为退变性本身疾患,此类疾患有时可表现为无临床休征及症状,但在外力影响下即可引出症状,一般外伤关于正常人群不会形成大的危害,而对已有颈椎病病理根底的人群,则或许引起神经根危害,乃至脊髓危害等较为严峻的成果。本案中丁某既往除患有小儿麻痹后遗症外,本身健康情况尚可,在搭车遭受头颈部外伤后,即呈现神经危害症状,充分说明了丁某是在本身原有疾病的根底上,经外伤导致然后呈现相应成果。所以丁某的第九级伤残是交通事端形成的危害和本身的原有疾病相结合而形成。
第二,丁某的大部分丢失应由侵权人承当。丁某在事端发作前,虽有本身轻度颈椎蜕变,但此病况并不影响丁某的正常日子,更不会因此而引发住院、需护理及因病歇息等情况呈现。丁某的此次住院医治彻底系因交通事端所造成的,故因住院而直接开销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膳食补助费以及误工费、必要的养分费等丢失,应由闯祸方承当,而不该考虑事端参加度。
第三,残疾补偿金和精力危害抚慰金等非直接性财产丢失,应考虑事端参加度予以补偿。残疾补偿金是对受害人往后预期收入削减的一种补偿;而精力危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因伤致残后,对其精力上的一种安慰。本案中,因为丁某本身的要素关于此次伤残成果有必定的影响,应学习医疗事端处理法令中关于“医疗事端危害成果与患者原有疾病情况之间的联系”的方法来确认原因力巨细,然后确认详细的补偿份额。如不考虑事端参加度,由侵权人全额补偿残疾补偿金和精力危害抚慰金等非直接性财产丢失,则有失公正。
本案经法院掌管调停,关于因交通事端引起的医治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膳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由保险公司全额承当,但残疾补偿金按60%的份额核算,保险公司共补偿马某各项丢失12万元。
作者:郑淑梅
来历:听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