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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处理举报案件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09:48

  一、 劳作行政部门建立并发布告发电话、设置告发信箱和建立告发招待室。
    二、 承受告发人电话告发,应当照实记载(或录音);接到信函告发,应当及时挂号;招待告发人当面告发,应由告发人填写告发单并由告发人签名或盖章。对告发人拒签的,应当注明拒签状况。
    三、 承受告发人电话告发、口述告发时,应当奉告告发人据实告发,并向告发人问询了解被告发人(或单位)的名字(或称号)、地址和被告发人(或单位)违背劳作法律法规行为的状况。
    四、 凡符合规定的告发,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规模的告发,对告发人当面告发和电话告发的,应当奉告告发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对告发人信函告发的,应当将信函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五、 上级劳作行政部门受理的告发案子,能够托付下级劳作行政部门进行查询处理;下级劳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上级劳作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查询处理并陈述案子处理成果。上级劳作行政部门有权监督下级劳作行政部门受理告发。
    六、 对告发案子的查询处理,应当从立案之日三十日内结案;情节特别杂乱的,能够恰当延伸,但不得超越六十日。
    七、 告发人要求奉告告发的受理和查办成果的,劳作行政应当告诉该告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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