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是否能分割婆婆房屋动迁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02:27离婚儿媳要求切割婆婆房子动迁款证据不足被驳
朱小姐将前夫徐先生的母亲张女士告上法庭,以为自己的户口在被拆迁的房子内,要求切割动迁款。近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定,以为朱小姐不是同住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6年11月11日,朱小姐和徐先生成婚。同年11月23日,朱小姐将其户口迁至上海市翔殷路1059弄的某套房子内,该房是其婆婆张女士于1995年买下的售后公房,小两口也并未实践居住在该房内。2007年12月,翔殷路房子列入动拆迁规模;张女士及老公和儿子作为安顿人口,于2008年1月共取得动迁款人民币776,090.80元。而在2008年1月9日,朱小姐和徐先生经法院调停离婚,按调停协议约好,朱小姐应从系争房子内迁出。2008年4月9日,朱小姐将张女士告上法庭,以为张女士一家隐秘动迁通过,而自己是同住人,要求切割动迁安顿192772.7元。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朱小姐的户籍虽在被拆迁房子内,但在离婚调停时,朱小姐已赞同从该房内迁出,一起依据房子来历,朱小姐不具备翔殷路房子的同住人资历。故朱小姐要求切割动迁款的诉请,依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撑。遂判定不予支撑朱小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