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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规商业汇票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18:47
第七十二条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托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付出确认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许持票人的收据。
第七十三条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七十四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安排之间,有必要具有实在的买卖联系或债权债务联系,才干运用商业汇票。
第七十五条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安排,与付款人具有实在的托付付款联系,具有付出汇票金额的牢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有必要具有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安排;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实在的托付付款联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付出汇票金额的牢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七条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得银行或许其他收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七十八条签发商业汇票有必要记载下列事项:
(一)标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付出的托付;
(三)确认的金额;
(四)付款人称号;
(五)收款人称号;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短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第七十九条商业承兑汇票能够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能够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第八十条商业汇票能够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运用,也能够在出票后先运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许出票后定时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时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依照规则时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损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八十一条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许回绝承兑。
付款人回绝承兑的,有必要出具回绝承兑的证明。
第八十二条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有必要具有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实在的托付付款联系;
(二)具有付出汇票金额的牢靠资金;
(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第八十三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分担任依照有关规则和批阅程序,对出票人的资历、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仔细检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供给担保。契合规则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定承兑协议。
第八十四条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八十五条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回绝承兑。
第八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第八十七条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越6个月。
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核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详细的到期日。
出票后定时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核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时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回绝承兑日起按月核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第八十八条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经过开户银行托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托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早经过开户银行托付收款。持票人超越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第八十九条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经过托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告诉付款人。
(一)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告诉,应在当日告诉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告诉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告诉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许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告诉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端经营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付款人提早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告诉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告诉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告诉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告诉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二)银行在处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缺乏付出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告诉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递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三)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回绝付出的,应自接到告诉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回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即将回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递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第九十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付出票款。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回绝付出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为回绝付
款证明,连同商业银行承兑汇票邮递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第九十一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没有付出的汇票金额依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第九十二条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处理贴现有必要具有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安排;
(二)与出票人或许直接前手之间具有实在的产品买卖联系;
(三)供给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产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第九十三条契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据向银行请求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请求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供给贴现请求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产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第九十四条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核算。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核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九十五条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请求人的存款账户收取票款。
第九十六条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有必要填写“收据和结算凭据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有必要将悉数剩下空白商业汇票交回银行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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