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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04:52

行政许可的行为主体为特定主体,即享有行政权能,行使对行政相对人请求的审阅与批准权的行政机关或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以及受托付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是一种根据请求而发生的详细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许可法》第79条第1款的规则:“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求获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行政相对人提出请求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行政机关应针对相对人的请求,依法采纳相应的行政行为,而不能主动地给行政相对人颁布许可证或许执照。
行政许可法第22条、第23条和第24条规则了行政许可的施行主体。行政许可法第22条规则:“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施行。”行政许可法第23条规则:“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办理公共事务功能的安排,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施行行政许可。被授权的安排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则。”行政许可法第24条规则:“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能够托付其他行政机关施行行政许可。托付机关应当将受托付行政机关和受托付施行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布告。”“托付行政机关对受托付行政机关施行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担任监督,并对该行为的结果承当法令责任。”“受托付行政机关在托付范围内,以托付行政机关名义施行行政许可;不得再托付其他安排或许个人施行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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