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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的积极要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04:23
从咱们的日子中能够看出我国商场的发展敏捷,因为各个方面的原因,债款纠纷添加敏捷,不少债款人在负债今后,为了躲避债款而藏匿财物,或成心不建议自己的债款,乃至抛弃自己的债款,面临这种状况,债款人能够行使代位权。那么怎样才干契合行使代位权活跃要件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协助。
一、代位权行使的活跃要件是什么
《合同法解说(一)》第11条规则:“债款人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则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
(二)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
(三)债款人的债款现已到期;
(四)债款人的债款不是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债款。”详细如下:
1、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
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这个条件应当是显而易见的。前已述及,不管是合同之债,仍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办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能够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即不管债的发作原因,只需合法即可。一起,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应当到期。
2、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
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是指债款人不实行其对债款人的到期债款,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许裁定方法向其债款人建议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致使债款人的到期债款未能完成。次债款人(即债款人的债款人)不认为债款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状况的,应当承当举证责任。”该条有几点值得注意:
(1)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债款是金钱之债。由此,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也应当是金钱之债。不然就无法同等,就无法行使代位权。
(2)债款人对次债款人是不以诉讼或许裁定的方法行使债款。假如债款人对次债款人有催告、催交的行为,不影响债款人行使代位权。假如债款人现已申述次债款人,债款人再提起代位权诉讼,就会发作重复诉讼。假如债款人现已对次债款人提起裁定,债款人再提起代位权诉讼同样会发作诉讼与裁定的堆叠。这样,不仅在程序上难以处理,一起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会在事实上掠夺债款人的诉权和恳求裁定权。
(3)对债款形成危害,是指因为债款人的消沉行为,致使债款人的债款没有完成。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消沉行为,与债款人债款不能完成具有因果关系。
3、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债款现已到期。
此刻债款人才干向次债款人建议清偿,债款人才干行使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恳求权。可是《合同法解说(一)》漏掉了一个东西,便是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现已到期。遗漏的原因,是没有考虑到现行代位权的特色。现行代位权的特色,是债款人直接申述次债款人,由次债款人直接向债款人清偿。
二、代位权的施行目标是什么
债款人行使代位权,准则上不得处置债款人的产业,违背该准则而处置者,其处置行为无效。那么,债款人能够行使债款人的哪些权力呢?这就要谈代位权的客体。
所谓代位权的客体,是指代位权行使的目标。在99年《合同法》出台之前,我国的民事立法尚无代位权准则的规则。但随着我国商场的快速,因为上各个方面的原因,债款纠纷添加敏捷,债款案子的履行难度也越来越大,不少债款人在负债今后,为了躲避债款而藏匿财物,或成心不建议自己的债款,乃至抛弃自己的债款,这样就使案子的判定难以履行,债款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活跃维护。所以立法者针对严峻存在的三角债,履行难以及债款人逃废债款的现象,以传统的代位权为根底确立了我国民法上新的代位权准则。
债款人的代位权,应针对债款人的哪些权力行使,《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对代位权的客体作了规则:“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该规则将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限定在债款人对第三人的“债款”且须为“到期债款”。
经过上面文章中的介绍,咱们应该能够知道,我国现行的代位权准则中,是次债款人直接向债款人清偿。假如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没有到期,那么对债款人的清偿恳求尚不能成立,怎么能直接要求次债款人清偿呢?所以,代位权的行使,有必要两个债款都现已到期才干够的。假如对此还有疑问,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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