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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诉XX人民医院侵害荣誉权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11:15

[案情]
原告:李X。
被告:XX人民医院。
原告李X系被告XX人民医院(下称县医院)退休干部。1967年7月,县医院成立了革新委员会,原告被任命为革新委员会主任,至1968年末原告从县医院调出。1973年9月,原告又被中共XX委安排部任命为县医院革委会主任(院长),一向任职到1978年7月。1974年3月,原告又被中共XX委安排部任命为县医院党的中心小组组长;1974年4月县医院树立党支部,原告任支部书记至1978年8月。1984年,县医院在编写《XX人民医院院志》时,在“医院历任党政领导简表”中,将1967年至1968年任革新委会主任的原告误写为别人,将1974年3月至1978年7月原告任县医院院长和党支部书记的职务漏列。但《XX人民医院院志》中的“医院的行政机构改变表,“历届党支部正、副书记名单”,均将原告曾任过的职务记入。而且该书《编跋文》载明:“……此乃初稿,诚实期望全院员工和知情的老领导、老同志批评指正,在审稿过程中提出宝贵定见,与咱们通力协作,以便使本志愈加完善、详细。”院志印刷后只向有关的部分单位和个人送阅,未公开出书和出售。
2001年7月,县医院准备建院庆祝活动时,原告见到该《院志》,发现对自己任职状况的记载有误,即屡次找县医院的领导要求更正。两边洽谈无果,原告向XX人民法院起诉称:县医院编写的院志曲解前史,严峻损害了我的荣誉权。我曾屡次找县医院要求其中止损害,消除影响并康复我的荣誉,但县医院一向回绝,致使我的精力遭到冲击,病况日渐加剧。现恳求县医院中止损害、消除影响并康复我的荣誉,向我付出精力抚慰金15 000元。
被告县医院答辩称:我院不存在对原告荣誉权损害的现实。我院在编写院志时对原告的职务编写的确有误,但行政职务仅仅安排分工,并非荣誉称谓,且院志的跋文中明确指出:“此乃初稿,诚请全院员工和知情的老领导、老同志批评指正,在审稿过程中提出定见,与咱们通力协作,以便使本院志完善详细。”该院志装订成册的缺少10本,寄存我院的图书室内,未对外发行或出售。因而,我院底子不存在对原告荣誉权损害的现实,应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审判]
XX人民法院以为:荣誉是指政府或社会安排给予公民、法人的一种赞许的称谓,一般经过赞誉颁发。原告所诉的其曾任的行政和党内职务,被告在编写院志时错写或漏列虽属现实,但职务仅仅一种安排分工,并不是荣誉称谓。因而,被告虽在编写院志时对原告的曾任职务有错写或漏列的问题,但并未损害原告的荣誉权。故原告恳求被告中止损害、消除影响、康复名誉并付出15 000元精力抚慰金,缺少现实和法令依据,不予支撑。该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则,于2002年12月12日作出如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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