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保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11:31
【根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付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在一同同居日子,并于2009年12月份处理成婚登记手续。被告付某在婚前写下保证书,约好:付某若与前男友杨某发作对不住陈某的事,付某须返还金子、彩礼及全部费用。婚后因两边缺少了解,爱情一向欠好。2011年2月,被告生育一女陈某某,经亲子判定证明陈某某与原告无血缘联系,两边联系愈加恶化并开端分家。原告以夫妻爱情彻底决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一起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经济损失、精力危害抚慰金合计近20万元。经法院调停,两边自愿离婚,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45000元。
【案子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婚前保证书是对忠贞的约好且内容详细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应支撑原告的合理诉求。
第二种定见以为,《婚姻法》只在品德层面鼓舞夫妻间职责,婚前对忠贞的约好违背公序良俗准则、婚姻自由准则,因此无效。
【事例剖析】
律师支撑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首要,婚前保证书是原被告婚前对女方忠贞的约好,该保证书违背了《婚姻法》第二条,其规则了婚姻自由准则。保证书仅仅对女方忠贞作出单方面规则,发作在婚前,以财产损失作为夫妻联系存续的先决条件,干与了别人的婚姻自由,故应归于无法律效力。
其次,婚前保证书亦违背了《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则,即公序良俗准则。《婚姻法》第四条规则了夫妻间职责,意图是保护相等、友善、文明的婚姻家庭联系,故该保证书仅具有品德层面的效果,不能理解为确认民事权利职责联系的协议。
最终,可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无差错的一方能够要求有差错的另一方补偿精力危害抚慰金。本案中,被告与前男友旧情复发并育下一女,违背了“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的规则,应承当补偿职责。
总述,婚前保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陈某不能据此要求付某实行该保证书确认的职责。
原告陈某与被告付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在一同同居日子,并于2009年12月份处理成婚登记手续。被告付某在婚前写下保证书,约好:付某若与前男友杨某发作对不住陈某的事,付某须返还金子、彩礼及全部费用。婚后因两边缺少了解,爱情一向欠好。2011年2月,被告生育一女陈某某,经亲子判定证明陈某某与原告无血缘联系,两边联系愈加恶化并开端分家。原告以夫妻爱情彻底决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一起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经济损失、精力危害抚慰金合计近20万元。经法院调停,两边自愿离婚,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45000元。
【案子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婚前保证书是对忠贞的约好且内容详细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应支撑原告的合理诉求。
第二种定见以为,《婚姻法》只在品德层面鼓舞夫妻间职责,婚前对忠贞的约好违背公序良俗准则、婚姻自由准则,因此无效。
【事例剖析】
律师支撑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首要,婚前保证书是原被告婚前对女方忠贞的约好,该保证书违背了《婚姻法》第二条,其规则了婚姻自由准则。保证书仅仅对女方忠贞作出单方面规则,发作在婚前,以财产损失作为夫妻联系存续的先决条件,干与了别人的婚姻自由,故应归于无法律效力。
其次,婚前保证书亦违背了《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则,即公序良俗准则。《婚姻法》第四条规则了夫妻间职责,意图是保护相等、友善、文明的婚姻家庭联系,故该保证书仅具有品德层面的效果,不能理解为确认民事权利职责联系的协议。
最终,可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无差错的一方能够要求有差错的另一方补偿精力危害抚慰金。本案中,被告与前男友旧情复发并育下一女,违背了“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的规则,应承当补偿职责。
总述,婚前保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陈某不能据此要求付某实行该保证书确认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