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18:55
核心内容:附职责的遗言,是指遗言中清晰指定遗言承继人或许受遗赠人有必要实行必定职责的遗言。那么,附职责遗言是否有用呢?下面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整理了相关事例进行剖析,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附职责遗言有法令效力吗
我国承继法没有对此作详细的规则,但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国家相关法令的规则,能够得出,遗言中所附的条件或职责应契合国家法令规则,不能违背仁慈习俗,且所附的担负应有本质含义,否则将视担负不存在或许无效。
【案情介绍】
王某某在逝世前立遗言将其与妻程某一起缔造的两层三间高楼留给三子,并约好由小儿子王申抚育程某。王某某逝世后,王申办理了房子过户手续,程某便与王申一起生活。一段时间后,王申对待程某的情绪渐渐改动,不但不照料白叟,还常常打骂白叟,致使程某不肯与他一起生活,现要求切割房产。
【焦点不合】
关于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定见:
一、本案中的遗言为附职责遗言,王申应实行遗言中设定的职责。而王申在获得产业后,没有实行相应的职责,依照我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承继法定见》)第43条的规则,附职责的遗言承继,如职责能够实行,而承继人无正当理由不实行,经受益人或其他承继人恳求,人民法院能够撤销他承受附职责那部分遗产的权力,由提出恳求的承继人或受益人担任按遗言人的志愿实行职责,承受遗产。
二、王某某在遗言中尽管设定了相应的职责,但此职责是法定的,无本质含义,应视为无职责遗言。但王某某以遗言的方式处置了其妻子的产业,应判定遗言部分无效。
【法令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所谓附职责的遗言,是指遗言中清晰指定遗言承继人或许受遗赠人有必要实行必定职责的遗言。关于遗言是否附职责,各国法令有不同的规则。法国民法第900条:“生前或遗言处置中的职责,不能违法或许违背善俗,否则是为无职责。”奥地利民法第697条:“含义不明晰的职责视为无职责。”瑞士民法典第482条:“担负或许条件有背于仁慈习俗或许违法者,其处置无效,担负或许条件仅为别人之困扰或许无含义者,其担负或许条件视为不存在。”我国承继法没有对此作详细的规则,但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国家相关法令的规则,能够得出,遗言中所附的条件或职责应契合国家法令规则,不能违背仁慈习俗,且所附的担负应有本质含义,否则将视担负不存在或许无效。本案中,王某某在遗言中所附的条件为王申应抚育其母亲程某。但王申抚育母亲是法定的职责,即便无此遗言,王申也应承当抚育母亲的职责。所以,此遗言中的职责无本质的含义,不能引起权力职责的发作、改变和消除,应视其不存在。故此案不能适用《承继法定见》第43条的规则。
但在本案中,房子是王某某和程某一起缔造,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一起产业,王某某以遗言方式处置了其妻子的产业,侵犯了妻子的个人产业一切权。依照《承继法定见》第38条规则:遗言人以遗言处置了归于国家、团体或许别人一切的产业,遗言的这部分,应确定无效。所以,王某某处置程某产业的这部分遗言,应确定无效。
附职责遗言有法令效力吗
我国承继法没有对此作详细的规则,但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国家相关法令的规则,能够得出,遗言中所附的条件或职责应契合国家法令规则,不能违背仁慈习俗,且所附的担负应有本质含义,否则将视担负不存在或许无效。
【案情介绍】
王某某在逝世前立遗言将其与妻程某一起缔造的两层三间高楼留给三子,并约好由小儿子王申抚育程某。王某某逝世后,王申办理了房子过户手续,程某便与王申一起生活。一段时间后,王申对待程某的情绪渐渐改动,不但不照料白叟,还常常打骂白叟,致使程某不肯与他一起生活,现要求切割房产。
【焦点不合】
关于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定见:
一、本案中的遗言为附职责遗言,王申应实行遗言中设定的职责。而王申在获得产业后,没有实行相应的职责,依照我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承继法定见》)第43条的规则,附职责的遗言承继,如职责能够实行,而承继人无正当理由不实行,经受益人或其他承继人恳求,人民法院能够撤销他承受附职责那部分遗产的权力,由提出恳求的承继人或受益人担任按遗言人的志愿实行职责,承受遗产。
二、王某某在遗言中尽管设定了相应的职责,但此职责是法定的,无本质含义,应视为无职责遗言。但王某某以遗言的方式处置了其妻子的产业,应判定遗言部分无效。
【法令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所谓附职责的遗言,是指遗言中清晰指定遗言承继人或许受遗赠人有必要实行必定职责的遗言。关于遗言是否附职责,各国法令有不同的规则。法国民法第900条:“生前或遗言处置中的职责,不能违法或许违背善俗,否则是为无职责。”奥地利民法第697条:“含义不明晰的职责视为无职责。”瑞士民法典第482条:“担负或许条件有背于仁慈习俗或许违法者,其处置无效,担负或许条件仅为别人之困扰或许无含义者,其担负或许条件视为不存在。”我国承继法没有对此作详细的规则,但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国家相关法令的规则,能够得出,遗言中所附的条件或职责应契合国家法令规则,不能违背仁慈习俗,且所附的担负应有本质含义,否则将视担负不存在或许无效。本案中,王某某在遗言中所附的条件为王申应抚育其母亲程某。但王申抚育母亲是法定的职责,即便无此遗言,王申也应承当抚育母亲的职责。所以,此遗言中的职责无本质的含义,不能引起权力职责的发作、改变和消除,应视其不存在。故此案不能适用《承继法定见》第43条的规则。
但在本案中,房子是王某某和程某一起缔造,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一起产业,王某某以遗言方式处置了其妻子的产业,侵犯了妻子的个人产业一切权。依照《承继法定见》第38条规则:遗言人以遗言处置了归于国家、团体或许别人一切的产业,遗言的这部分,应确定无效。所以,王某某处置程某产业的这部分遗言,应确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