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用途不一致,征收补偿标准应怎样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15:34案情
1979年9月,J县饮食服务公司与J县水轮机厂合建一幢五层商住归纳楼,其间一层属饮食服务公司开设归纳商铺经营,二层至五层属水轮机厂职工宿舍。
1999年7月20日,饮食服务公司对上述一层房子申领了房子一切权证,该证载明房子规划用处为“商业”。土地证号及其权属性质在该证中均为空格。1999年10月经揭露拍卖,叶某买受了该公司上述房子其间一间,并于同年12月领取了房子一切权证,该证载明规划用处为“商业”,土地证号及其权属性质在该证中均为空格。
2000年7月,叶某与J市(原J县已撤并入J市)疆土办理规划局签定《划拨土地运用权补办出让合同》,载明:“本合同项下的宗地,属住所用地。”尔后土地运用权挂号亦记载涉案房子的土地用处为住所,叶某也是按住所用地规范交纳土地出让金。
该市M区政府于2014年10月25日作出《征收决议》,上述房子被列入征收规模。从区政府选定Z公司及H公司对涉案房产及土地收益金进行评价。H公司的《土地收效金收取分户评价陈述》载明:房子土地类型及用处,改动前为出让、住所,改动后为出让、商业,所以土地运用权存在价格差额,土地收益金总价471849元。
M区政府于2015年4月4日作出《房子征收补偿决议》:经Z房地产评价师事务一切限公司评价,房子价值1308763元,室内装饰价值13717元。经H房地产土地评价有限公司评价,扣除土地收益金471849元。
叶某对该征收补偿决议中扣除土地收益金的内容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
浙江省J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第三十条的规则,被征收房子用处依照房子挂号记载的用处确认,依照改动后的用处补偿被征收人的,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中应当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原告叶某一切的房子,其房子一切权证挂号用处为商业,国有土地运用权证挂号用处为住所。Z公司按商业用处对原告的房子进行评价,被告据此依照土地评价组织作出的评价成果扣除土地收益金471849元契合相应的现实和法律规则。
原告叶某建议其房子现实上一向作为商业用房,但并不能以此改动其土地挂号用处为住所的性质,故原告就此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定驳回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
叶某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房子征收补偿款中是否应当扣除应补交的土地收益金。小编以为,应当在房子征收补偿款中扣除应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则“被征收房子用处依照房子挂号记载的用处确认:房子挂号未记载用处或许经城乡主管部门依法同意改动用处但未作房子用处改动的,依照城乡主管部门同意的用处确认”。该条第四款规则“依照改动后的用处补偿被征收人的,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中应当扣除被征收人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土地收益金,也称土地增值费,指土地运用者将其所运用的土地运用权转让或租借(含连同地上建筑物一起转让或租借)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或租借的收入按规则份额向财政部门交纳的价款。土地用处不同,土地运用权价格(地价)不同。房子征收补偿中应补交的土地收益金,是指房子的土地用处改动前后的土地运用权价格(地价)差额。是否应当补交土地收益金,取决于房子征收前后土地用处性质有无改动,而不是取决于房子一切权证挂号的用处以及房子实践用处是否改动。
涉案房子一向作为商业用房,原告叶某经过拍卖受让涉案房子后,房子挂号记载规划用处为“商业”,但涉案《划拨土地运用权补办出让合同》载明“本合同项下的宗地,属住所用地”。相关的土地挂号亦记载土地用处为“住所”。原告其时也是按住所规范交纳土地出让金。因而,涉案房子的土地用处在征收前为住所,征收后按商业用处评价并补偿的,归于上述法令规则“依照改动后的用处补偿被征收人的”景象。被告婺城区政府据此作出房子征收补偿决议,从房子征收补偿款中扣除原告应补交的土地收益金,契合上述法令规则。原告叶某诉称“涉案房子一向用于商业,房子挂号记载规划用处为商业,房子征收补偿款中不该扣除土地收益金”的理由,系对上述法令相关规则的过错了解。
依据法律规则,房产挂号中房子用处与土地用处应当共同。原告叶某经过拍卖受让涉案房子后,在房子用处为商业的情况下,相关政府及职能部门却按住所用地与权利人签定《划拨土地运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并进行土地运用权挂号,不契合相关法律规则,应当引起有关部门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