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推荐: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18:28关于长沙市城市路途车辆通行若干规则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第一条为标准城市路途车辆通行次序,保证城市路途交通有序、安全、疏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实施法令、《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方法等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货运机动车的通行处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不具备脚踏骑行功用的两轮或许三轮路途车辆,但契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外。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城市路途建造与处理相结合的准则,加强城市路途车辆通行处理工作,科学、体系规划城市交通,加大城市公共交通投入,保证市民出行需求。
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担任本市市区内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货运机动车的通行处理工作。
市交通、城管、公用事业、财务、工商、质监等行政处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责任,合作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第四条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货运机动车驾驭人应当自觉恪守交通规则,恪守交通警察的指挥和处理。
第五条依据城市中心区域的路途情况和交通流量,能够束缚、制止摩托车和其他车辆的通行。详细路途、时刻、车辆品种等,由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确认并予以布告。
第六条本规则实施前已购电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凭合法有用的材料,依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的详细规则处理存案手续。对已存案的电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一致暂时编号,发放编号牌和行车证。按规则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在确保安全驾驭的条件下方能上路途行进,最高时速不得超越二十五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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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市市区内实施电动车总量操控准则。详细措施由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依据路途情况和交通流量拟定。
第八条契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方法的规则,挂号上牌后,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发放行进证方能上路途行进,最高时速不得超越十五公里。
不契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制止出售、上路途行进。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对电动车存案、编号、发放编号牌、行车证和电动自行车挂号上牌、发放行进证不收取费用。
第十条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上路途行进应当恪守以下规则: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进,没有区分非机动车道的路途,应在距右侧路途边际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进;
(二)载物高度从地上起不得超越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零点一五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零点三米;
(三)电动车驾驭人有必要年满十八周岁,电动自行车驾驭人有必要年满十六周岁;
(四)电动车驾驭人不得饮酒后驾驭,电动自行车驾驭人不得醉酒驾驭;
(五)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驭人不得接听手机、戴耳机;
(六)电动车有必要悬挂编号牌,电动自行车有必要悬挂号牌;电动车编号牌和电动自行车号牌应设备在车辆正前方;
(七)随车携带电动车行车证、电动自行车行进证;
(八)不得加装固定遮阳遮雨设备、电瓶等阻碍路途交通安全通行的设备;
(九)电动车能够搭乘一名六周岁至十二周岁且身高不超越一百五十五厘米的未成年人,制止搭乘未到达六周岁、超越十二周岁或许身高超越一百五十五厘米的人员。
(十)制止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从事客运运营。
第十一条电动车上路途行进时还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经过有交通信号(含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下同)操控的穿插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行人先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恪守交通警察指挥;
(二)经过没有交通信号操控的穿插路口,在路口外慢行或许泊车t望,让右方路途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进的右转弯的车辆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四)与相邻行进的车辆坚持安全间隔,在与行人混行的路途上或许行为人行横道时躲避行人;
(五)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敞开转向灯;
(六)制动器失效的,下车推广。
第十二条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停放和暂时泊车不得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政府有关部门已划定指定停放地址的,应当在指定地址停放。
制止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在穿插路口、公共汽车站、医院及校园门前、公共广场出入口以及间隔上述地址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和设有制止泊车标志、标线的路段停放。
第十三条交通警察实行职务时,对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驭人或许达不到规则驾驭年纪的,能够依法查验驾驭人年纪,驾驭人应当合作。驾驭人不能当场供给年纪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暂时拘留车辆至指定场所;当事人供给年纪证明并到达驾驭年纪的,应当及时交还车辆。
第十四条在市区内束缚货运机动车上路途行进。
市区内实施分区域限时货运准则。货运机动车确有需求在禁行时刻、路段内行进的,应到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处理通行手续。
第十五条驾驭货运机动车应当恪守以下规则:
(一)不得在制止通行的路段、时段行进;
(二)不得设备、运用阻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及其他设备;
(三)不得设备、运用可变式号牌;
(四)法令、法规有关机动车通行的其他规则。
第十六条摩托车驾驭人违背制止通行规则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对驾驭人处以一百元罚款,并暂时拘留车辆至指定场所。摩托车驾驭人承受处分后,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应当交还车辆。
第十七条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回绝承受罚款处分的,能够暂时拘留车辆至指定场所。驾驭人承受处分后,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应当交还车辆:
(一)驾驭电动车时速超越二十五公里或许驾驭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越十五公里的;
(二)驾驭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进或许未在没有区分非机动车道的路途距右侧路途边际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进的;
(三)驾驭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上起超越一点五米、宽度左右超出车把零点一五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或许后端超出车身零点三米的;
(四)驾驭电动车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五)饮酒后驾驭电动车的;
(六)驾驭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上路途行进时接听手机、戴耳机的;
(七)驾驭加装有固定遮阳遮雨设备、电瓶等阻碍交通安全通行设备的电动自行车上路途行进的;
(八)驾驭未悬挂车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途行进的;
(九)运用假造、变造或许运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进证的;
(十)驾驭电动车未按规则让行的;
(十一)驾驭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未随车携带行车证、行进证的;
(十二)驾驭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则停放或许暂时泊车的。
驾驭人有前款第九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依法收缴假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进证。
第十八条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驭人未到达驾驭年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并暂时拘留车辆至指定场所,依法处分后交还车辆。
电动自行车驾驭人醉酒驾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对驾驭人处以五十元罚款,并暂时拘留车辆至指定场所,待安全隐患消除并进行处分后交还车辆。
第十九条电动车驾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暂时拘留车辆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依法处分后交还车辆:
(一)驾驭加装有固定遮阳遮雨设备、电瓶等阻碍交通安全通行设备的电动车上路途行进的;
(二)驾驭未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上路途行进的;
(三)运用假造、变造或许运用其他电动车编号牌、行车证的;
(四)驾驭电动车搭乘未到达六周岁、超越十二周岁或许身高超越一百五十五厘米人员的;
(五)电动车驾驭人醉酒驾驭的。
驾驭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强制撤除不合法设备,并予以收缴;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依法收缴假造的电动车编号牌、行车证;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束缚至酒醒。
第二十条货运机动车驾驭人违背制止通行规则或许设备、运用阻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及其他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对驾驭人处以一百元罚款;设备、运用可变式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对驾驭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依法拘留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出具凭据,并奉告当事人在规则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承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对被拘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运用。
当事人在规则期限内承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应当及时交还车辆;逾期不来承受处理,并经布告三个月仍不来承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对拘留车辆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契合条件的电动车存案、编号、发放编号牌的;
(二)违法拘留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
(三)运用被依法拘留的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
(四)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合法收据或许不照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五)对陈说和申辩的当事人加剧处分的;
(六)不实行法定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的行政处分决议或许行政强制措施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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