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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概念是什么,有什么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11:42
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离婚准则,产生于欧洲。资产阶级政权的树立,用法令替代了教会对婚姻的统辖权。婚姻被看做是民事契约,国民既有成婚的自在,也有离婚的权利。但一起也以为对离婚应当严加约束,只要在契合法定离婚理由的状况下,才能够按照诉讼程序恳求离婚,不能任意为之。其时的离婚准则,从总体上讲,简直只要诉讼离婚一种准则。今后很晚才有了协议离婚。可是,诉讼离婚准则至今仍然是各国处理离婚问题的首要方法。那么,诉讼离婚的概念是什么,有什么特色呢?听讼网小编为您带来了以下常识。
诉讼离婚的概念是什么
诉讼离婚——也叫一方要求离婚或裁判离婚,指夫妻两边不能达到离婚合意,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定事由,恳求人民法院根据离婚诉讼程序处理离婚胶葛的准则。
凡属人民法院统辖和处理的离婚胶葛,都是离婚的诉讼程序或裁判离婚。虽然在法院审理离婚案子的过程中,通过调停,当事人或许达到协议,因此不运用判定结案的方法,但这种调停协议的达到是司法行为的成果,且须通过法院承认,制造正式法令文书,所以当属诉讼离婚的内容。
诉讼离婚有以下几个特色:
只能由法院受理。
其他任何安排都无此权利。
只能由婚姻当事人亲身提起。
离婚问题与婚姻当事人的身份紧密联络,别人替代不得。
争议的处理成果不是取决于当事人的毅力,而是法院的判定。
这是与协议离婚的一个底子的不同。
诉讼外调停
调停是我国处理离婚胶葛的重要方法,按其性质可分为诉讼外的调停和诉讼内的调停。
诉讼外调停——也叫诉前调停,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在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之前,根据两边当事人的自愿,由有关部分所进行的调停。
《婚姻法》(2001修正案)32㈠规则:“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分进行调停……。”
这儿所说的有关部分,当然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分,但究竟是法院以外的哪些部分?法令并没有明确规则。但从社会实际状况看,首要应当是指当事人地点的社区或单位、群众团体(妇联、工会、共青团等)、底层调停安排(乡镇政府的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等)等。
进行诉讼外调停的优点是,因为上述“有关部分”都是当事人身边的或与当事人联络比较亲近的单位,对婚姻当事人的状况以及敌对都比较了解。由这些单位出头进行调停,有利于及时缓解敌对,化解胶葛,使爱情并未真实决裂的夫妻重归于好,使婚姻关系的确难以保持的当事人消除敌对,促进两边协议离婚。
既然是调停,就应当遵从自愿、合法的准则,不能逼迫或变相逼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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