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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缺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00:09
我国建立代位权准则的一个重要意图是要处理现实生活中很多存在的“三角债”问题,我国代位权准则关于传统理论的打破也的确给人们一种进步功率的表象,关于立法者力求进步司法功率、保证债款人直承受偿的良苦用心咱们深表了解,可是我国代位权准则的缺陷有哪些呢?听讼网小编回答如下,欢迎阅览!
我国代位权准则的缺陷有哪些
1.或许危害债款人的合法债款。
2.违背债的保全准则的底子价值。
(一)或许危害债款人的合法债款。
传统理论中代位权行使的成果是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法令联系归于消除,而我国现行立规律宣告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法令联系通通消除,而在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从头建立起债款债款联系,即代位权行使的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完成了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债款承当,次债款人一跃成为主债人,而本来的债款人则退出了债款债款联系。依照现行立法,假如次债款人自动实行了其清偿责任,其成果自然是大快人心,既使债款人利益得以完成,又达到了立法者进步司法功率的初衷。但这仅仅咱们一厢情愿的抱负情况。一旦遇次债款人经济情况尚不如债款人,底子不具备债款实行才能的景象,成果则无法想象:不只进步司法功率的方针无从完成,并且使债款人的债款面对更大的危险。在通常情况下,因债款移转时承当人的诺言、履约才能及产业情况都会对债款的安全发生影响,故债款的承当非经债款人的许诺或债款人供给担保,关于债款人的不发生效能⑤。即只要在债款人对债款承当人的诺言、履约能务及产业情况有充沛的了解并肯认后,债款承当才得以建立。而根据现行代位权准则,债款人一旦行使代位权,就形成了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 间的法定的债款承当,然后完成了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债款实行危险的法定搬运,这关于债款人而言明显有失公正。
一旦当事人了解了这一准则在进步司法功率的表象下搬运债款实行危险的本质,必然形成两种结果:
1、为转嫁危险,债款人在明知次债款人无力清偿债款的情况下,成心怠于向其主张权力,或为躲避债款,债款人与别人歹意勾结,制作有次债款人存在的假象,然后迫使债款人行使代位权。
2、为躲避危险,债款人成心躲避代位权准则而转向《定见》第三百条,然后使代位权准则形同虚设。根据《定见》第三百条,在被履行人(债款人)不能清偿债款时,申请人履行人(债款人)可直接承受对债款人负有到期债款的第三人的清偿。尽管《定见》第三百条的规则与民法上的代位权准则在性质、行使方法以及行使作用等方面并不相同,《定见》第三百条是以债款人为被告提起的一般诉讼,且仅适用于诉讼已完结(或许裁定判定现已作出)并已进入强制履行程序的景象。但比较之下,很明显,挑选《定见》第三百条,可以使债款人的债款得到债款人和第三人(即次债款人)产业的两层保证;而挑选代位权诉讼,则有或许使真实有实行才能的债款人逃脱关连,然后导致债款人利益面对更大的危险。二者孰优孰劣,怎么取舍,债款人一目了然。这两种消沉成果的呈现,将直接危及代位权准则存在的价值及含义。
(二)违背债的保全准则的底子价值。
强化对债款人利益的维护是我国现阶段立法的重要特色。尽管我国法令一向着重对债款人和债款人的合法权益要给予相等的维护,但由于有关维护债款人的法令准则不行完善,加之受法令环境差、公民法制观念淡漠等要素的影响,无论是立法仍是司法,客观上都给人们留下了这样的形象,即对债款人维护的力度不行,对债款人退让、姑息过多。如合同法对补偿丢失的规模没有规则,民法通则尽管确立了悉数补偿的准则,但由于对补偿规模是否包含可得利益规则不明,审判实践中对补偿规模的掌握对债款人过于严苛,不只判定违约方承当可得利益的很少,并且对丢失额一压再压,乃至把判定后能否履行也作为丢失额核算的要素,债款人一般都无法得到充沛的补偿;调停结案实践上已演变成债款人抛弃合法利益作出退让,尽管如此,到履行中债款人还或许被逼承受以物抵债的履行计划;对社会上严峻困扰企业的“三角债”和合同诈骗现象,缺少相应的法令准则防备、限制、司法机关束手无策。我国的代位权准则正是在这种社会布景下出笼的。一起,在债款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债款时,答应债款人对该行为的干涉,以保全债款,这是债的保全的底子价值,这一点已为各国民法所遍及吸收。因此,作为债的保全准则重要内容的代位权准则,在债款债款联系中的利益分配上,依其性质应将砝码倾向于债款人一方,立法也应环绕这一方针来规划。而我国现行代位权准则在重视功率的一起,疏忽了代位权准则的底子价值地点,有使债款人“才出虎穴,又入狼窝”之嫌。
笔者以为功率与公正永远是立法者和司法者有必要加以考虑的两大价值取向,在它们构成抵触时,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显得至关重要。我国现行代位权准则在着重功率的一起,违背了公正的轨迹,在进步司法功率的表象下,掩藏着危害债款人合法利益的危机。《解说》关于代位权准则的细化明显未能完成其立法初衷。
为使代位权准则得以正确的解说和适用,需求吸收国外判例、学说的先进经验,并凭借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充分法令生命。沿袭传统并非都是保守,决心立异也并非通通合理。传统理论之所以传统,也足以阐明其结构的精美与生命力的强壮。我国现行付出令准则存在的许多坏处现已深入提醒了这一出题。最初为简化诉讼程序,使债款人利益尽早得以完成。我国的民事诉讼准则中引入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催促程序。但为了表现咱们的中国特色,立法者斗胆打破传统,对其进行了一番本土化的立异。实践证明,这种对传统的违背使得付出令准则自身的价值大打折扣。中国特色付出令效能的脆弱性以及催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严峻脱节,使得这一准则在实践运作中有悖于简化程序、进步功率的立法初衷,然后使之形同虚设。咱们不愿意代位权准则重蹈付出令准则的覆辙,故而笔者主张我国现行代位权准则的结构仍应遵从传统的代位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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