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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16:02
为了正确确认路途交通事端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公安部《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矩》等有关法令、法规、规章的规矩,结合本市实践,拟定了《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的若干规矩》。
第四条(事端职责品种和确认的根本原则)
路途交通事端职责分为悉数职责、首要职责、平等职责、非必须职责和无职责。当事人的行为与事端有因果关系的,应当承当事端职责。当事人事端职责的巨细,以其行为对发作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予以承认。
第五条(悉数职责、无职责确认的根本规矩)
当事人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承当路途交通事端悉数职责,事端其他方当事人无职责: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差错导致路途交通事端的,由该当事人承当事端悉数职责;
(二)当事人逃逸,形成现场变化、依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验路途交通事端现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当悉数职责;
(三)当事人成心损坏、假造现场及消灭依据的,由其承当事端悉数职责。
具有前款第(二)项景象,确有依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差错的,能够减轻逃逸方当事人的职责;没有依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差错的,确认其无职责。
各方均无导致路途交通事端的差错,归于交通意外事端的,各方均无职责。
一方当事人成心形成路途交通事端的,他方无职责。
第六条(首要、平等、非必须职责确认的根本规矩)
因两边当事人差错发作路途交通事端的,依据其行为对事端发作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按照以下根本规矩确认当事人承当首要职责、平等职责和非必须职责:
(一)事端一方当事人因具有违背各行其道、让行规矩等严峻差错行为而发作事端的,负事端首要职责,另一方当事人因具有一般差错行为而发作事端的,负事端非必须职责;
(二)事端两边当事人行为对事端发作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适当的,承当平等职责。
第七条(多方当事人混合型事端职责确认)
在具有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路途交通事端中,存在严峻差错行为、一般差错行为及无差错行为等多种景象的,参照本规矩第五、六、八条予以归纳确认。
第八条(其他影响事端职责的景象)
路途交通事端当事人具下列景象之一的,可加剧一档职责,但最高不得调整为悉数职责:
(一)存在无证、酒后、吸食毒品后等不适宜驾驭机动车的景象而驾驭机动车的;
(二)驾驭报废车、无牌证车等禁绝上路行进的机动车的。
第九条(教练车事端的特别规矩)
学员在教练员伴随下学习驾驭中形成路途交通事端的,由教练员承当相应的当事人职责,学员不承当职责。
第十条(无法查验事端现实的职责确认)
对无法查验路途交通事端定责首要现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造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载明路途交通事端发作的时刻、地址、当事人状况及查询得到的现实,但对事端职责不作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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