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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法不当造成交通事故,应该承担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02:51

交警法令不当形成交通事故,理应承当职责
【案情】
2003年5月10日夜23时50分许,江苏沛县中心大路,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城区中队的几位警员在此执勤时,暗示一辆卡车停靠内行进道上承受查看。卡车司机孙某交完罚款走向自己的卡车时,只听到车后“澎”的一声,孙某发现一个摩托车驾驶员头部流血躺倒在地。经县交巡警大队交通事故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知悉,死者江某,31岁,当晚骑二轮摩托车沿中心大路由北向南行进至该处时,与暂时停放在路西侧承受城区中队执勤民警处分的孙某的卡车相撞,江某头部撞到车后角钢板,形成颅骨开放性、破坏性骨折,脑本质溢出逝世。鉴于孙某所驾车灯火设备不全、违章装载且未按规矩泊车,负本次交通事故的非必须职责;江某未戴安全头盔、酒后无证驾车,负本次交通事故的首要职责。
江某亲属不服,以为该次交通事故的发作是由交巡警大队城区中队违背国务院、公安部制止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禁令,违规查车引起的。该案不是一同路途交通事故,而是交巡警大队的行政行为侵权形成的,江母、江妻、江子遂以原告身份申述被告交巡警大队至法院,诉请承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侵略了江某的生命健康权,补偿江某逝世补偿金、丧葬费及江母、江子的生活费算计26万元。
法院经审理以为:交巡警大队的执勤民警在定点查看违章车辆时,没有指令违章车辆停靠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地段,亦未将巡查车停在违章车辆后方予以警示,即对违章车辆予以处分,该法令行为违背了公安部《交通民警路途执勤法令规矩》第4条及《公路巡查民警中队警务标准》第27条之规矩,形成了江某内行车道上正常行进撞在被查扣的违章车辆上逝世的结果。因而,被告提出的江某之死属交通事故,不属行政行为违法补偿领域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原告提出的诉讼恳求应予支撑,但考虑江某未戴头盔、酒后无证驾车,对逝世结果亦有职责,原、被告两边在补偿方面以混合职责各承当补偿总额的50%。据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第项及《国家补偿法》第3条第项,第6条、第7条、第27条第3款之规矩,断定承认被告交巡警大队行政行为违法,补偿江某逝世补偿金、丧葬费及江子、江母生活费,算计130,160元。
【事例剖析】
同一交警部门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职责确认,该行为尽管并未违背任何法令的明文规矩,而且根据行政效率准则,也未尝不可,可是假如该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确认书》有包庇本部门人员,有阻碍公正法令的嫌疑,应当有充沛的法令途径使当事人取得救助。《路途交通安全法》取消了《交通事故确认书》的行政复议程序,又没有明确规矩该行为是否能受行政诉讼的检查,使法令调整呈现空白。尽管,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危害补偿的案子没有影响,由于法院假如以为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确认书》确有不当能够根据自己查验的现实作出断定,但关于不触及民事补偿的案子则呈现了调整真空,为此各地法院的做法纷歧,有的回绝受理恳求检查《交通事故确认书》合法性的行政案子,有的予以受理。根据司法终究处理的法治准则,除非国家宪法和法令明确规矩免于司法检查的行为,假如不予以司法检查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损失救助途径的,人民法院都应予以受理。
本案受诉法院对交警部门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检查,在断定交警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的一起,根据当事人在同一诉讼中提出的国家补偿恳求,根据《国家补偿法》第6条第1款“受害的公民逝世,其承继人和其他有抚养联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补偿”和第7条第1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以及第27条确认的补偿标准,判令被告行政机关承当江某逝世的一半职责,并作出相应补偿。
听讼网小编提示】
交警部门法令行为违背法令的,应遭到司法检查和国家补偿处分。
【法令根据】
《国家补偿法》第3、6、7、27条
《行政诉讼法》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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