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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离婚上诉答辩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14:21

民 事 上 诉 答 辩 状
辩论人:曹某某,男,1977年10月11日生,汉族,系大连某公司职工,住址大连市。
因上诉人 齐女 诉曹某某离婚一案,针对上诉人齐女的上诉理由,提出辩论如下:
一、原审确定现实清楚、正确。
1、上诉人不断着重“被上诉人不尽夫妻忠诚责任与别人发作婚外情,是本案的重要现实,也是被上诉人殴伤上诉人导致感情破裂的底子原因。”并称供给了电话概况单和保证书为凭。
现实上,二人成婚后不久,上诉人就开端无端猜忌被上诉人与别人关系暧昧,有婚外情,常常在被上诉人加班回家后,指桑骂槐,吵吵闹闹,让被上诉人告知莫须有的状况,乃至使用被上诉人洗澡、上厕所之机,翻开被上诉人的手机,查阅短信及通话记录,为自己的猜忌寻觅依据。
至于上诉人供给的直接依据-电话概况单,显现不出任何通话内容,通话对方是男是女都难以证明,更不能证明通话对方是被上诉人的所谓外遇,只能证明被上诉人通话对方号码和通话时长,底子证明不了上诉人想要证明的事项。
此外,关于被上诉人的保证书,被上诉人屡次着重的现实是:2005年下半年,上诉人赋闲在家,整日无所事事,猜忌被上诉人更是肆无忌惮,常常无理取闹,在被上诉人作业不顺心而心烦喝点酒回家晚的状况下,上诉人骂骂咧咧、厮打逼问被上诉人与谁鬼混,被上诉人反手划拉一下,无意中刮到上诉人的左耳,形成上诉人受伤。被上诉人感到十分抱歉,愧疚,在上诉人全家人威逼和去公安局报案挟制之下,照着上诉人写好的保证书誊写了一遍。被上诉人出于误伤上诉人的抱歉、想和洽及钳制之下誊写的保证书,不是实在意思的表明。
上诉人让被上诉人誊写早已准备好的保证书只能阐明:被上诉人没有外遇和被上诉人的婚前个人按揭房产不是共同财产
2、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03年12月28日挂号成婚,而被上诉人2003年7月13日就以个人名义与大连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7月14日被上诉人交纳首付款137548元,并以购买的房子典当办理了住宅公积金借款和商业银行借款合计32万元。原审法院以为“两边没有获得房子所有权证书,且该房子在银行现已设定典当,均未获得彻底所有权。”依照我国有关不动产房子买卖的法律规定和所有权保存准则,原审法院判定并没有否定已颁发了该房子的所有权证书,仅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彻底获得所有权。上诉人望文生义,只引证“没有获得房子所有权证书”,妄图曲解一审判定书确定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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