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定边传销刑事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08:29
传销信任各位读者都听说过,传销是一种损人不利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社会安稳。公安部对传销行为是零忍受的,一旦呈现就会马上冲击,对领袖等首要人物依法追查刑事责任,那么定边传销刑事判定书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定书
(2015)定刑初字第00205号
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X,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2015年4月2日因涉嫌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拘捕,同日被履行拘捕,现拘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辩解人李*,陕西**律师业务所律师。
辩解人尹**,陕西**律师业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杨X,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拘捕,次日被履行拘捕,现拘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易某X,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拘捕,次日被履行拘捕,同年4月17日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决议拘捕,现拘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辩解人阙**,江西**律师业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X,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5年4月9日被中卫市公安局宣和派出所捕获,并暂时寄押于中卫市看守所。2015年4月14日移送给定边县公安局并因涉嫌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拘捕,同日被履行拘捕,现拘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X,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批准拘捕,同日履行拘捕,现拘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舒某X,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5年3月18日因涉嫌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批准拘捕,同日被履行拘捕,现拘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X,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拘捕,同日被履行拘捕,现拘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柯某X,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拘捕,同日被履行拘捕,现拘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路X,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拘捕,同日被履行拘捕,现拘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章某X,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拘捕,同日被履行拘捕,现拘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X,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批准拘捕,同日被履行拘捕,现拘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X,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批准拘捕,同日被履行拘捕,现拘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X,女,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批准拘捕,同日被履行拘捕,现拘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X,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4年12月8日因涉嫌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批准拘捕,同日被履行拘捕,现拘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X,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批准拘捕,同日被履行拘捕,现拘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余某X,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批准拘捕,同日被履行拘捕,现拘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诉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X、杨某、易某X、李某X、李某X、舒某X、陈某X、柯某X、路某、章某X、林某X、程某X、罗某X、罗某X、彭某X、余某X犯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米富华、署理检察员高定霞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李某X、杨某、易某X、李某X、李某X、舒某X、陈某X、柯某X、路某、章某X、林某X、程某X、罗某X、罗某X、彭某X、余某X、被告人李某X的辩解人李*、尹**及被告人易某X的辩解人阙**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李某X、杨某等人组成的传销安排窜至定边县,以推销“香港蝶卡琳娜化妆品”为幌子进行传销活动。该安排分为五个层级,业务员、主管、主任、司理、总司理,要求每人交纳2900元人民币取得参与资历,以开展人员或许加套提升层级,获取高额酬劳为钓饵,鼓舞参与人员开展下线或许加套。被告人李某X、杨某、易某X,在该传销安排中担任最大司理,经过讲堂领导、上线司理、睡房领导、监督部长办理悉数参与传销人员和业务;被告人李某X在安排里担任宾馆司理,帮忙被告人杨X、易某X作业,向下面参与传销的一切人员做发动说话,鼓舞他们开展下线;被告人李某X、舒某X、陈某X、柯某X、路某、章某X、林某X、程某X、罗某X在安排里担任睡房领导,担任安排睡房里边一切人员的膳食、开展下线、交通出行等;被告人李某X还担任讲堂领导担任安排人员上课、听课,抓商场;被告人陈某X还担任睡房领导,担任监督一切人员;被告人路X还担任上线司理,担任搜集一切人员的指纹信息并收取入会费和加套费交给被告人李某X、杨某、易某X;被告人罗某X和彭某X在传销安排里给参与人员讲课洗脑;被告人余某X担任掌管,起到训练和宣扬效果。至2014年12月,该传销安排开展至71人。
上述现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依据、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依据在卷佐证。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X、杨某、易某X、李某X、李某X、舒某X、陈某X、柯某X、路某、章某X、林某X、程某X、罗某X、罗某X、彭某X、余某X的行为构成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请依法予以处分。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X、易某X、李某X、李某X、舒某X、陈某X、柯某X、路某、章某X、林某X、程某X、彭某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现实均无贰言。
被告人李某X的辩解人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现实及定性无贰言,关于量刑部分的定见是:1、李某X系被逼参与传销安排,片面恶性小,应从轻处分;2、李某X归案后认罪情绪好,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现实,有悔罪体现,且参与传销时年纪较小,也知道到了自己的过错,应从轻处分。本案中传销的人数以及获利的数额归于一般情节,主张判处被告人李某X有期徒刑二年或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X对起诉书指控的该传销安排人员总数至2014年12月开展到71人无贰言,但以为其只开展了17人,其开展的人员与其别人员都没有联系,其别人在李某X、易某X、李某X名下,薪酬和酬劳也不是其发的,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现实无贰言。
被告人易某X的辩解人称被告人易某X在本案中仅起辅佐、非必须效果,其退出传销安排后,对该安排人员的人事及安排活动的安排均不知情,安排中也没有开展下线,社会危害性小,其自己也归于受害者,既没有约束其他传销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钳制行为,更没有构成别人人身损伤及其他恶劣影响,一同因被告人易某X于2014年7月11日生育一女孩,而本案被告人李某X系其女儿父亲,故易某X需抚育年幼的女儿,且悔罪情绪较好,请法庭对被告人易某X减轻、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辩解人向法庭供给了李宝琳的出世医学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易某X与被告人李某X生有一女儿李宝琳,出世日期为2014年7月11日。
被告人罗某X对起诉书指控的现实无贰言,但其以为其开端不知道是传销安排,别人说是国家秘密缴税安排,并且其不知道没有产品,在其交2900元时给其看过产品。
被告人罗某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现实无贰言,仅对起诉书指控其是上课的有贰言,其是被别人拐骗进来的,其在安排里讲过课,但不是讲课领导,是睡房领导安排的,进安排后其先交了2900元,后来又交了2900元,讲课也不给其挣薪酬,仅仅说其学会讲课会有成就感,并且这个安排里的人都会讲课。
被告人余某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现实无贰言,但以为其不知道是违法行为,其担任掌管是由于他们说参与安排都要学会掌管,且每天掌管的人都是不相同的。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李某X、杨某等人组成的传销安排窜至定边县,以推销“香港蝶卡琳娜化妆品”为幌子进行传销活动。该安排分为五个层级,业务员、主管、主任、司理、总司理,要求每人交纳2900元人民币取得参与资历,以开展人员或许加套提升层级,获取高额酬劳为钓饵,鼓舞参与人员开展下线或许加套。每开展到必定的套数就上升到必定的等级,一个人可以开展多人,没有上线。然后依据各自开展的人数计酬,业务员每开展一个人所交纳的2900元返15%,主管每开展一人返20%,主任每开展一人返30%,司理每开展一人返42%,老总每开展一人返52%。这个安排还分为宾馆司理、讲堂领导、上线司理、睡房领导、监督部部长,由这些人详细办理参与传销的人员。业务员提升主管运营3套,主管提升主任运营15套,主任提升司理运营94套,司理提升总司理运营450至500套。运营便是开展一个人交2900元或许自己交2900元。被告人李某X、杨某、易某X,在该传销安排中担任最大司理,经过讲堂领导、上线司理、睡房领导、监督部长办理悉数参与传销人员和业务。易某X2013年底怀孕后脱离传销安排,其经手的业务由李某X接收,至2014年7月11日其与李某X的女儿出世后,再未参与传销业务。被告人李某X在安排里担任宾馆司理,帮忙被告人杨X、易某X作业,向下面参与传销的一切人员做发动说话,鼓舞他们开展下线;被告人李某X、舒某X、陈某X、柯某X、路某、章某X、林某X、程某X、罗某X在安排里担任睡房领导,担任安排睡房里边一切人员的膳食、开展下线、交通出行等;被告人李某X还担任讲堂领导担任安排人员上课、听课,抓商场;被告人陈某X还担任睡房领导,担任监督一切人员;被告人路X还担任上线司理,担任搜集一切人员的指纹信息并收取入会费和加套费交给被告人李某X、杨某、易某X;被告人罗某X和彭某X在传销安排里给参与人员讲课洗脑;被告人余某X担任掌管,起到训练和宣扬效果。至2014年12月,该传销安排开展至71人。
经当庭举证、质证,确认上述现实的依据如下:
1、易某X的暂时拘押证明、移送暂时拘押人员表、李某X的捕获经过、出所挂号表、李某X归案阐明、杨某的捕获经过、出所挂号及暂时拘押证明、舒某X的捕获经过、章某X捕获经过、宾馆住宿挂号、工商银行调取依据通知书回执及清单、邮政储蓄银行帮忙查询产业通知书回执、建设银行调取依据通知书回执及附件、农业银行帮忙查询产业通知书回执及信息查询成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常住人口信息及依据(摩托车四辆、笔记本电脑、手机、笔录本、房子租借合平等)。
2、证人王益梅证明,这个传销安排以推销“香港蝶卡琳娜”化妆品为名,可是没有什物运作,仅仅纯资本运作。传销安排里现在一共有七八十人,总共有5个睡房,贺圈两处,东园子两处,杨村寨一处。他们每天根本上都准时刻到被捕获的那个当地上课,讲课人是罗某X,余某X掌管。该传销安排分为业务员、主管、主任、司理、总司理。要成为业务员就必须交纳2900元的会费,每开展到必定的套数就上升到必定等级,一个人可以开展多人,没有上线。然后依据各自开展的人数计酬,业务员每开展一个人(这个人交2900元)返15%,主管每开展一人返20%,主任每开展一人返30%,司理每开展一人返42%,老总每开展一人返52%。这个安排还分为宾馆司理、讲堂领导、上线司理、睡房领导、监督部部长,由这些人详细办理参与传销的人员。业务员提升主管运营3套,主管提升主任运营15套,主任提升司理运营94套,司理提升总司理运营450至500套。运营便是开展一个人交2900元或许自己交2900元。业务员是刚进来的,首要担任开展下线,从家里要钱加套,由睡房领导安排主任等级的给业务员做作业,从家里要钱。主管与业务员责任根本相同。主任等级的在传销安排里边由睡房领导、讲堂领导、上线司理安排使命,起到承上启下的效果,司理等级的起到和谐、带头效果,教刚来的人干活。安排里到点司理有霍福来、罗某X、陈小红、王益梅;睡房领导有路某、李某X、陈某X、柯某X;主任有周菊根、闵孝魁、夏生银、侯小涛、石龙、晏武飞、李善刚、程某X、陈世乐、张文坛、林某X、尤才政、羊绍林、蔡迎英、许建梅、余某X、彭某X、朱红朵、张莉、贺根凤;主管有罗某X;业务员有刘先航、曹知旭、夏尖、黄磊、张胜前、李新红、阙学强、焦国宝、徐敬、秦兴福、彭学亮、杨益、何安燕、谢启模、李杨俊、杨俊林、汪斌、张金才、邓小军、魏小东、王健、王腾、杨二军、刘森、汪云兴、余波、李兆飞、江永久、江小娟、杨德红、姚宗秀、陈玲方、任玲燕、董春良、熊敏、曹雪元、魏方容、钟巧。李某X是该传销安排的发起人,可是现已出局了。宾馆司理有杨某、易某X(给咱们打祝贺电话)、李福、杨丽敏。宾馆司理下面是讲堂领导李某X,李某X担任办理悉数人员和事物;讲堂领导下面是上线司理路某,担任办理财政,他们交的钱都要交给路某,路某交给上面谁其不知道;监督部长是陈某X,担任监督他们的日子起居,比方他们出去只让他们吃馒头,也不允许他们上网;睡房领导有路某、舒某X、李某X、柯某X、陈某X,还有林某X和程某X也做过睡房领导。睡房领导是办理他们睡房里边人员的日子财政、膳食,包含他们出去都由睡房领导安排人员跟从他们,说是为了他们的安全,其实是避免他们逃跑。睡房领导每天都要给一切睡房的人做作业,开展下线。他们每天还要交8元钱日子费给睡房领导。
2、证人陈小红证言证明,该传销安排的层级、交纳会费及返利、安排里边的人数、详细人员的层级状况、安排的称号及运转方法、居处、提升、讲课的根本内容、睡房领导及责任、讲堂领导及责任、上线司理及责任、监督部长及责任、安排的发起人等状况与王益梅证言根本共同。讲课人员一般由睡房领导决议,每个人都可以讲,罗某X讲课的次数比较多,彭某X也讲过很屡次,余某X掌管。路某是上线司理,担任上线、收钱、办理财政、搜集一切人员的材料和指纹。李某X担任定边一切人员和全盘事物,发薪酬、安排上课,还有假如内部成员之间发作对立或许犯过错,由睡房领导通知李某X,李某X再给宾馆司理说,宾馆司理决议怎样处分,再由李某X宣告下去,李某X还担任在讲堂上发布谁上线或许提升层级。
3、证人周菊根的证言证明,该传销安排的层级、交纳会费及返利、安排里边的人数、详细人员的层级状况、安排的称号及运转方法、居处、提升、讲课的根本内容、业务员及责任、睡房领导及责任、讲堂领导及责任、上线司理及责任、监督部长及责任、安排的发起人等状况与王益梅、陈小红证言根本共同。林某X、程某X、罗某X也做过睡房领导。其受章某X的领导,陈某X让其放哨,假如有状况,就给睡房领导打电话报告,其放了四五次哨,也听过课,讲课的人是罗某X,由于罗某X的口才好。掌管人是余某X。
4、证人许建梅、贺根凤、张莉、蔡迎英、朱红朵、赵国保、侯小涛、尤才政、李善刚、石龙、陈世乐、夏生银、霍福来、晏武飞、张文坛、羊绍林、闵效魁证言证明,该传销安排的层级、交纳会费及返利、安排里边的人数、详细人员的层级状况、安排的称号及运转方法、居处、提升、讲课的根本内容、睡房领导及责任、讲堂领导及责任、上线司理及责任、监督部长及责任、安排的发起人等状况与王益梅、陈小红证言根本共同。
5、证人罗传旭证言证明,该传销安排的层次、交纳会费及返利、详细人数与证人王益梅证言根本共同,其是王益梅开展来的,是业务员,其受舒某X的领导,舒某X是睡房领导。该安排在定边有四处居处、杨村寨有一处、贺圈有一处、东园子有两处。安排里大约有七八十人,当场被传唤的大约有六十九人。他们每天根本准时到被捕获的当地上课,讲课的是罗某X,由余某X掌管。讲课的内容是赚钱理念、煽动我们开展下线、收会费。
6、证人熊敏、王腾、夏尖、谢功来、曹雪元、谢启模、刘森、阙学强、魏小东、任令燕、董春良、钟巧、姚宗秀、张胜前、张金才、李新红、刘先航、王健、黄磊、邓小军、杨德江、彭学亮、杨二军、汪云兴、李杨俊、杨俊林、秦兴福、余波、曹知旭、徐敬、何安燕、杨益、陈玲芳、魏方容、江小娟、李兆飞、汪斌、江永久、焦国宝证言,与罗传旭的陈说根本共同,首要证明各自是怎样被开展来的以及在被捕获时讲课的是罗某X,掌管人是余某X。
7、被告人李某X的供述证明,其于2008年在辽宁鞍山参与的以推销“香港蝶卡琳娜”化妆品为幌子的传销安排。这个传销安排分为业务员、主管、主任、司理、总司理五个等级。每个会员参与时需求交2900的会费,然后每加一套就交2900元,依据规则核算点数,点数到必定的程度就到了必定的等级。2010年该安排到了宁夏银川,2013年头到了靖边县,2013年6、7月份到了定边,最多时分人数到达一百多人。在定边活动了大约一年半的时刻,有五个睡房,一个讲堂。开展下线便是由参与传销的人以骗得自己的亲属、朋友或许网友来上班或经商、玩等理由参与传销安排。办理层的人有睡房领导,讲堂领导,上线司理,担任收取入会费和加套费,并搜集传销人员材料,这个材料一般一个多月就毁掉了,还有监督部部长,宾馆司理,最大司理。最大司理便是经过宾馆司理、讲堂领导、上线司理、睡房领导等来办理一切参与传销的人员。其担任过睡房领导、宾馆司理、最大司理,这些都是其在银川担任过的。其在2012年头做了最大司理,其在2012年11月份就出局了,出局后他们才到定边,由于易某X和杨某有时分无法办理和和谐这个传销安排的有些工作,所以他们就让其帮忙办理。其时章某X脱离的时分,其就帮忙他们和谐处理,路某收取的加套费或许入会费有一部分交给杨某,一部分直接交给其,其再交给易某X和杨某,这个钱是他们谁下面开展的人其就交给谁。由于易某X是其女朋友,在2013年7、8月份怀孕后,她就根本不管事了,其代为办理。其在银川做最大司理时除过开支,收了大约二十几万元。其帮易某X的时分大约收了五万多元。杨某也是除过开支收了五万多元。二十几万元其经商时全赔了。这个开支包含他们自己的膳食费、住宿费、电话费、交通费、请下面的人吃饭、歌唱、洗澡的费用,还要给一切没升到宾馆司理发薪酬500元,给睡房领导、上线领导、讲堂领导发奖金、补助。李某X在2013年年底担任宾馆司理的,他也会去讲堂,会在讲堂和他们谈天,鼓舞他们,鼓舞他们。他首要是自己外出打工,有时分参与他们的集会,到了中卫后李某X就做到了最大司理。在2014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将正在上课的传销人员捕获后,其时其就让舒某X把这些人带到了中卫和平凉,其和杨某给他们出钱让他们找讲堂和睡房。该传销安排从辽宁鞍山到银川、靖边、定边、中卫历任最大司理是孔雀、温春阳、陈初明、刘海忠、刘宝剑、袁书义、何江龙、刘琳、周志华、其、易某X、杨某、李某X。下面交上来的钱每个月会毁一次帐,在一个月之内,谁收下面的钱,谁给下面的人发薪酬,谁就记账,杨某记杨某的那条线的账,其记其这条线的账,或许其和杨某谁在谁记帐,假如是其他的开支,比方说去KTV,便是谁的线谁出钱,都去的话两条线均摊,这些钱都是从下面收来的加套的和参与公司的钱。
8、被告人李某X的供述证明,传销里的人都叫其李福,其大约在2011年秋天,去辽宁鞍山参与的以出售香港蝶卡琳娜化妆品为幌子的传销安排,半途回老家了。去鞍山的时分,其在网上知道的人把其开展曩昔的,其时交了2900元参与公司,后来到银川找他们没有找到,就在银川打工,到了2013又被这个传销的人带到了定边,来定边后又交了2900元。这个传销安排经过QQ谈天,骗朋友、亲属、网友到定边经商、上班或许谈恋爱,然后再由开展的人担任自己开展的新人参与传销安排。到了定边后其开展了罗某X,然后就当上了主任,到了2014年2月份,李某X给其打电话通知其现已是宾馆司理了,当了司理后就跟李某X、杨某、易某X一同去KTV歌唱,有时分也会带下面的人一同去,其大部分时刻不在定边,一向在银川打工,其到定边和杨某、易某X一同到KTV安排下面的人去歌唱,共唱了三次歌。在定边给其发过两次薪酬,第一次是李某X通知其当宾馆司理一个月后,发了3000元,后来又过了几个月,李某X又给其发了3000元,其、杨某、易某X都当过宾馆司理,他们的帐是杨某担任记载,记的是安排里的消费、发的薪酬。对安排的形式及层级以及各层级的责任与李某X的供述共同。
9、被告人易某X的供述证明,2012年其在银川担任了宾馆司理,在定边县是最大司理,详细办理、和谐传销安排内部的一切业务,假如有人参与了他们公司,她就会打电话表明欢迎,了解详细业务,再便是假如下面呈现什么问题,处理不了,就给其报告,由其和谐处理并担任成员的晋级、和谐下面人员的任免等。李某X在2013年就脱离传销了,他尽管脱离了,可是传销安排内部有些工作处理不了的,他们仍是会打电话找李某X处理。其怀孕后,安排根本上都是由杨某和李某X办理。其在定边做最大司理时钱一向不由其收,一部分给了杨某,一部分李某X拿了。李某X是2013年年底做的宾馆司理。李某X首要担任帮忙其和杨某,他们有时分一同去讲堂,每一个宾馆司理以上人员都要给一切参与传销的人员做发动说话,发动他们开展下线赚大钱。李某X还和他们一块安排一切传销安排人员到KTV歌唱、吃饭。其在担任最大司理时首要便是经过宾馆司理、讲堂司理、上线司理、睡房领导这些人来办理悉数参与传销的人员,并且直接办理宾馆司理、讲堂司理、上线司理、睡房领导、监督部长,这些人有什么工作都要给其和杨某、李某X报告,由他们担任和谐办理。关于传销安排的运转形式、层级,宾馆司理、最大司理、讲堂司理、睡房领导、监督部长、上线司理的责任,传销安排里边司理的状况,与李某X的供述共同。
10、被告人杨X的供述证明,其是2009年在辽宁鞍山参与的传销安排,在定边章某X、李某X、舒某X都干过讲堂领导和睡房领导,路某是上线司理也是睡房领导,陈某X是监督部长,也是睡房领导,罗某X、林某X、程某X也当过睡房领导,在定边的宾馆司理有其、易某X、李福、杨丽敏,杨丽敏干了一段时刻走了。其是2012年在银川担任的宾馆司理,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担任的最大司理。其详细担任办理、和谐传销安排内部的一切工作,了解传销人员动态,给他们灌注传销理念,还有便是假如下面人不满意讲堂或许睡房领导,由其担任和谐等。费用由上线司理路某收取,一部分给公司,有时分路某直接给其,宾馆司理和最大司理睬安排下面的人到KTV,给下面的人显现一下宾馆司理有多好,并灌注传销理念,让他们开展下线赚钱。上线司理、讲堂领导、睡房领导、监督部长有什么工作向宾馆司理报告,宾馆司理和谐处理,实践上宾馆司理办理着上线司理、讲堂领导等这些人。最大司理便是低于总司理的职位,和谐办理宾馆司理以及讲堂领导、上线司理、睡房领导等人。李某X是宾馆司理,假如有人参与这个传销安排,李某X就会给下面的人打祝贺电话,偶然去讲堂看一下,大约两个月去一次,其和李某X去过。
11、被告人舒某X的供述证明,他们在2013年中期到的定边,这个安排最多时人数到达100多人,在定边的宾馆司理有易某X、杨某、李福、杨丽敏,易某X、杨某是最大司理,李某X是老总,易某X、杨某办理宾馆司理、上线司理、讲堂领导、监督部部长、睡房领导,经过上述这些人办理下面的人,李福和杨丽敏帮忙易某X、杨某办理公司业务,他们是共同办理形式,不管是谁开展来的不受上线人员办理,都是受睡房领导、上线司理、监督部长、讲堂领导直接办理,总司理经过上述人员来办理下面的参与传销人员。每天给他们讲课的人员不固定,常常讲课的人是罗某X、彭某X,余某X是掌管人。宾馆司理每月都会发薪酬,司理一般发几百元,详细其不清楚。曾经是李某X打电话给李某X,再由李某X通知这些人去领薪酬。传销安排没有实在的产品,以骗朋友、亲属、网友到定边经商、上班或许谈恋爱来开展下线。每月易某X、杨某给司理等级的人员每人发500元,其别人不给。由易某X、杨某在宾馆发钱,李某X给其打电话后其通知其别人一块去宾馆领钱。关于传销安排的称号、层级、交纳会费、返利及职级责任等状况与上述被告人供述共同。
12、被告人李某X的供述证明,李某X做了一年多的司理。易某X2012年做的宾馆司理,2013年做的最大司理,2013年李福是宾馆司理,其每个月会领500元的薪酬,钱是李某X给的,在宾馆里发。其直承受李某X的领导,他有事给其打电话,其给他报告近期的状况。宾馆司理有杨某、易某X(给他们打祝贺电话),李福、杨丽敏。其是宾馆司理的讲堂领导,担任办理悉数人员和业务,章某X曾经也做过讲堂领导,后因违背规则被开除了,上线司理路某,担任办理财政,收取传销人员的入会费、加套费,并办理每个人员参与该传销安排的材料搜集,监督部长是陈某X,担任监督他们的日子起居,不能违背公司的规则,比方他们出去只让他们吃馒头,也不允许上网。鄙人来便是睡房领导,睡房领导有路某、舒某X、柯某X、陈某X,还有林某X、程某X、罗某X也做过睡房领导。关于传销安排的称号、层级、返利、入会状况及职级责任等状况与上述被告人供述共同。
13、被告人路X的供述证明,该传销安排共有七八十人,没有实体化妆品进行出售,便是纯资本运作,他们每天根本上都准时到被捕获的那个当地上课,最近一向是罗某X讲课,余某X掌管。其被冯江源开展来的,其开展了杨利敏、刘艳、王明燕。安排里边现在最大的领导是易某X。其在安排里边是司理等级,担任上线司理,担任收钱、加套、办理财政、搜集一切人员的个人材料和指纹,其收到钱后就会给李某X打电话,李某X就会给其说要么打给他,要么打给杨某。其大约给李某X和杨某各二十多万元,详细记不清了,当庭供述其一共给李某X和杨某打二十多万元。其担任上线司理,刚开端是郑英豪录用的其,后来其回来时是杨某录用的其。李某X担任定边一切人员和全盘业务,发薪酬、安排上课,还有假如他们之间发作对立或许犯过错,由睡房领导通知李某X,李某X再给宾馆司理说,宾馆司理决议怎样处分,再由李某X宣告下来,李某X还担任在讲堂上发布谁上线或许提升层级。关于安排的层级、交纳会费及返利、安排里边的人数、传销安排里详细人员的层级状况、安排的称号及运转方法、居处、提升、讲课的根本内容、睡房领导及责任、讲堂领导及责任、上线司理级责任、监督部长及责任、安排的发起人等状况与李某X的供述根本共同。
14、被告人柯某X的供述证明,其是柯顺忠开展来的,其开展了侯利兵。李某X是什么时分做的最大司理其不清楚,2013年参与传销的时分,李某X就在做最大司理,其进入没多久他就出局了。2013年年底,李福就当上宾馆司理了,详细干什么其不知道,可是有时分李福会和李某X、易某X、杨某一同来他们下面和他们一同吃饭歌唱,李福还去过一两次讲堂,在讲堂上会给他们讲他当上宾馆司理后的优越性、吃的好、玩的好。关于安排的层级、交纳会费及返利、安排里边的人数、传销安排里详细人员的层级状况、安排的称号及运转方法、居处、提升、讲课的根本内容、睡房领导及责任、讲堂领导及责任、上线司理及责任、监督部长及责任、安排的发起人等状况与李某X的供述根本共同。
15、被告人章某X的供述证明,其是2010年被刘雨开展来的,在东北参与的传销安排,其是主任等级的,担任过讲堂领导、睡房领导。关于安排的层级、交纳会费及返利、安排里边的人数、传销安排里详细人员的层级状况、安排的称号及运转方法、居处、提升、讲课的根本内容、睡房领导及责任、讲堂领导及责任、上线司理及责任、监督部长及责任、安排的发起人等状况与李某X的供述根本共同。
16、被告人陈某X的供述证明,其是其朋友郑文星开展来的,其开展了陈武文。其在传销安排是主任等级,兼睡房领导、监督部长职务,是李某X录用其的,担任睡房里边一切人员的日子、安全、膳食、安排听课、开展下线等,并且监督讲堂上的悉数人员。最近一向是罗某X在讲课,余某X掌管,彭某X也常常讲课。林某X、程某X也做过睡房领导。其来到传销安排里的时分,李某X是总司理。易某X做最大司理大约一年,杨某2013年被宣告是宾馆司理。关于安排的层级、交纳会费及返利、安排里边的人数、传销安排里详细人员的层级状况、安排的称号及运转方法、居处、提升、讲课的根本内容、睡房领导及责任、讲堂领导及责任、上线司理及责任、监督部长及责任、安排的发起人等状况与李某X的供述根本共同。
17、被告人罗某X的供述证明,其是杨小红开展来的,其开展了张胜权、刘先航、萧剑、王世良。其是司理等级的,其做过一个多月的睡房领导,由于没有才能,所以就让路某担任。每天讲课的人不固定,首要讲课的人有罗某X、彭某X,掌管人是余某X。章某X、林某X、程某X也做过睡房领导。李某X一向是总司理,最大司理是易某X,杨某和李福是宾馆司理。关于安排的层级、交纳会费及返利、安排里边的人数、传销安排里详细人员的层级状况、安排的称号及运转方法、居处、提升、讲课的根本内容、睡房领导及责任、讲堂领导及责任、上线司理及责任、监督部长及责任、安排的发起人等状况与李某X的供述根本共同。
18、被告人林某X的供述证明,其是张建霞开展来的,其开展了叶少霖,其是主任等级,做过一个多月的睡房领导。讲课的人是罗某X,掌管人是余某X。关于安排的层级、交纳会费及返利、安排里边的人数、传销安排里详细人员的层级状况、安排的称号及运转方法、居处、提升、讲课的根本内容、睡房领导及责任、讲堂领导及责任、上线司理及责任、监督部长及责任、安排的发起人等状况与李某X的供述根本共同。
19、被告人程某X的供述证明,其是王浩开展来的,其开展了王春玲,其是主任等级。他们每天都会在这个时刻听课,上课的是罗某X,掌管人是余某X。关于安排的层级、交纳会费及返利、安排里边的人数、传销安排里详细人员的层级状况、安排的称号及运转方法、居处、提升、讲课的根本内容、睡房领导及责任、讲堂领导及责任、上线司理及责任、监督部长及责任、安排的发起人等状况与李某X的供述根本共同。
20、被告人罗某X的供述证明,其是被其姐罗红开展来的,其没有开展下线,是业务员等级。其讲过八九节课,每次都是讲堂领导安排睡房领导,睡房领导点名让他们讲课和掌管。除了其之外,还有彭某X常常讲课,掌管人是余某X。关于安排的层级、交纳会费及返利、安排里边的人数、传销安排里详细人员的层级状况、安排的称号及运转方法、居处、提升、讲课的根本内容、睡房领导及责任、讲堂领导及责任、上线司理及责任、监督部长及责任、安排的发起人等状况与李某X的供述根本共同。
21、被告人彭某X的供述证明,其是主任等级的。每天讲课的人不固定,被抓的时分是罗某X在讲,罗某X之前其在讲。林某X、程某X和章某X也做过睡房领导。关于安排的层级、交纳会费及返利、安排里边的人数、传销安排里详细人员的层级状况、安排的称号及运转方法、居处、提升、讲课的根本内容、睡房领导及责任、讲堂领导及责任、上线司理及责任、监督部长及责任、安排的发起人等状况与李某X的供述根本共同。
22、被告人余某X的供述证明,其是主任等级的。每天讲课的是讲堂领导、睡房领导先讲,其别人都讲,首要讲课的人有罗某X、彭某X,他们俩常常讲课。其掌管了四五次。罗某X、程某X、林某X也做过睡房领导。关于安排的层级、交纳会费及返利、安排里边的人数、传销安排里详细人员的层级状况、安排的称号及运转方法、居处、提升、讲课的根本内容、睡房领导及责任、讲堂领导及责任、上线司理及责任、监督部长及责任、安排的发起人等状况与李某X的供述根本共同。
23、辨认笔录证明:证人可以精确辨认各被告人,同案犯之间也能彼此清晰辨认。
24、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14年12月5日9点至17点,定边县经济侦办大队技术人员对本案传销安排人员租住的5个窝点进行勘查,并拍有相片。
上述依据来历合法,依据之间彼此相关,彼此印证,所证明的现实清楚,且可以构成依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以为,被告人李某X、杨某、易某X、李某X、舒某X、李某X、路某、陈某X、章某X、柯某X、罗某X、林某X、程某X、罗某X、彭某X、余某X,以交纳必定的费用取得参与资历,并按必定的次序安排层级,以开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诱使多人参与以推销“香港蝶卡琳娜”化妆品为幌子的传销安排,骗得资产,打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成、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建立,本院予以支撑,应以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追查被告人李某X、杨某、易某X、李某X、舒某X、李某X、路某、陈某X、章某X、柯某X、罗某X、林某X、程某X、罗某X、彭某X、余某X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X、杨某、易某X在该传销安排中等级最高,并实践掌控该安排,在共同犯罪中起应首要效果,系主犯,其间易某X2013年年底怀孕后即脱离传销安排,其与李某X该子出世,再未参与传销业务,社会危害性及效果相对较轻,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X、舒某X、李某X、路某、陈某X、章某X、柯某X、罗某X、林某X、程某X、罗某X、彭某X、余某X在共同犯罪中起非必须效果,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分。鉴于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情绪尚好,确有悔罪体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分。涉案摩托车四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关于被告人杨X辩称该安排分四条线,在总数71人里其只开展了17人,在其别人名下开展的人与其无关的辩称理由,经查,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均所证明该安排属共同办理形式,住宿、膳食、上课等都是共同行动,故对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撑。关于被告人李某X的辩解人称1、被告人李某X被逼参与传销安排,片面恶性小,应从轻处分;2、归案后认罪好照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现实,有悔罪体现,且参与传销时年纪较小,也知道到了自己的过错,应从轻处分;3、本案中传销的人数以及获利的数额归于一般情节,主张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或三年以下的定见,与本院查明的现实相符,予以采用,关于主张对被告人李某X适用缓刑的辩称定见,与李某X的罪责刑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用。关于被告人易某X辩解人辩称被告人易某X在本案中仅起辅佐、非必须效果,社会危害性小,需抚育年幼的女儿,且悔罪情绪较好,请法庭对被告人易某X减轻、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的辩称定见,与本院查明的现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用。综上,依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效果、位置以及在传销安排中的等级别离予以处分。据此,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X犯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并处分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定收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二、被告人杨X犯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并处分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定收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三、被告人易某X犯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检测期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并处分金人民币三万元,于判定收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四、被告人李某X犯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定收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五、被告人李某X犯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定收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六、被告人舒某X犯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定收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七、被告人陈某X犯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定收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八、被告人柯某X犯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定收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九、被告人路X犯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定收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十、被告人章某X犯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定收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十一、被告人林某X犯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定收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十二、被告人程某X犯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定收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十三、被告人罗某X犯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定收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十四、被告人罗某X犯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并处分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定收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十五、被告人彭某X犯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并处分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定收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十六、被告人余某X犯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并处分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定收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十七、涉案摩托车四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 *
审 判 员  贾**
人民陪审员  贺 *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齐**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帮忙,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