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票据代理法律有什么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0 05:41
【收据联系】收据署理的法律规则
收据当事人能够托付其署理人在收据上签章,并应当在收据上标明其署理联系。
没有署理权而以署理人名义在收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当收据职责;署理人逾越署理权限的,应当就其逾越权限的部分承当收据职责。
条文注释
在进行收据署理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中的有关托付署理的要求,而且依照本条的规则进行收据的托付署理。《民法通则》中规则的署理能够由书面方法或许口头方法进行,但在收据法中不能运用口头方法,而有必要是书面方法。
无权署理是指行为人没有署理权,而以被署理人的名义在收据上进行签章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权署理人缺少的是被署理人的授权。由于本条中规则的是由行为人自己担任,关于无权署理的被署理人来说,该无权署理行为是不发生效能的。在收据法中,为了维护收据的严厉的文义性,保证收据的流转才能,所以规则的无权署理与《民法通则》、《合同法》中的无权署理准则有所不同。收据法中的无权署理行为人应承当收据职责,没有留有供认的地步,然后两法规则的无权署理的行为是效能待定的行为,由于被署理人能够经过追认使得该无权署理行为转为有用。
越权署理是指署理人逾越了署理权限,进行了被署理人授权规模以外的收据活动,致使被署理人增加了收据职责的行为。关于逾越被署理人权限的署理行为,应该由署理人自己承当职责,而和无权署理的收据行为相同,都不适用被署理人追认的准则。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