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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立法(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18:11

反家庭暴力立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界说
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伤、绑缚、摧残、强行约束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法,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力等方面形成必定损伤结果的行为。
现在,社会上对家庭暴力新概念:包含对身体、精力、性和产业的蹂躏与掠取。
(二)《反家庭暴力法》应当立足于:
1、坚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政策,以建造和维护相等、友善、文明、安稳的婚姻家庭联系为主旨,充分体现关心弱者、保证人权的精力;
2、以宪法为依据,整合妇女权益保证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等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将现有的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要留意与其他法令的联接;
3、建立防备和制裁相结合的准则,制裁和维护相结合的准则;对施暴者应坚持教育、矫治、制裁相结合;对受害者应坚持维护、补偿、协助相结合。
(三)清晰法律主体为公安机关。人民政府组成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同妇女联合会抓细微违法和违法的先期教育和处理。
第二章 家庭暴力规模的确认
在未来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在确认家庭暴力规模时应留意从以下几方面界定:
1、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中;
2、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夫妻间、曾有爱人联系的人世、伴侣间、爸爸妈妈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祖孙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
3、家庭暴力的手法既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既有身体的,也有言语的;
4、对受害人形成的危害有身体方面的、性方面的、精力和情感方面的、经济方面的;
5、从程度上讲,对受害人形成任何危害和损伤的行为都应归于家庭暴力的领域。一般指的是发生在私人生活或家庭内部,婚姻联系或同居联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犯的优待行为,包含多种不同的优待方式:人身优待、情感优待和精力优待等。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确定
从表现方式看,一般说来家庭暴力首要有三种表方式,即身体暴力、精力暴力和性暴力。其间,细微伤是首要方式,精力损伤占必定份额。
(一)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伤、绑缚、摧残、强行约束人身自由或许其他手法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力等方面形成必定损伤结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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