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中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07:26选用BOT方法出资建造的项目,涉及到很多的人物,这些人物包含项目公司①、项目建议人、政府、债权人、供货商、保险公司、运营商、修建承包商和产品购买商等,每个人物与项目公司之间联系都是一种双边协议联系。因为BOT 出资项目具有长期性和环境改变大等特色,关于参与BOT项目的各个人物有着比较严厉的要求。
1、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是建议以为建造、运营某特定根底设施建造项目而建立的公司或合营企业。在法令上,项目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令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项目公司一般是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依据协议获得特许权,并在特许期间内全权负责项目的出资、规划、建造、收购、运营和保护,项目建议人是项目公司的出资者,筹集借款,而项目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借款人借款。所以,项目公司、项目建议人、借款人三者之间是根据资金假贷而构成的相等主体间的经济法令联系。而政府与项目公司之间的法令联系的特殊性就在于二者是以特许协议这一法令文件为根底,从而使项目公司成为具有东道国国籍的法人实体,是东道国的外资企业,处在东道国政府的法令统辖之下。项目公司与项目修建承包商,设备、质料供货商、保险公司等主体之间是一个独立的法令实体与另一个法令实体的正常事务联系法令联系。此外,项目公司与产品购买或服务承受人之间是以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为枢纽联系起来的当事人,项目产品的购买或服务承受人多为东道国自然人或法人,二者之间的联系受东道国法令调整。
2、政府
在BOT 出资方法中,政府不仅是办理者,也是特许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政府对同意选用BOT出资方法的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或评标,签定特许协议,颁发项目公司特许权。但应留意的是,因为政府各部门职权不同,作为BOT出资项目的办理者和特许协议当事人的政府部门能够有所区别。还须指出的是,在特许协议由政府与项目公司签定的情况下,作为项目出资者之一的项目建议人与政府之间的法令联系首要发生在项目确认后至项目公司建立之前。项目公司建立后,建议人经过项目公司与政府发生联系。
3、其他当事人
除以上项目公司、政府首要的两方当事人外,BOT出资方法还包含项目建议人、项目借款人、项目工程建造承包商、原材料供货商、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人。其间项目公司与项目借款人达到的是工程承建合同;项目公司与产品购买者之间签定的是产品购买协议;与保险公司签定的是保险合同等。因为这些合同的当事人均处于相等的法令地位,合同事务纵向办理的内容,各自是相对独立的,因而,签定的这些合同在本质上与一般的经济合同并无二致,相应的项目公司与项目借款人,项目工程建造承包商、供货商、产品购买人等之间的法令联系也就归于相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合同联系,应适用我国的经济合同法令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