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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华夏购物中心诉昆山金山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14:34

昆山华夏购物中心诉昆山金山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2002)苏民终字第00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华夏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购物中心),住所地昆山市朝阳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马友新,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邵雪明,江苏姑苏邵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孙根林,江苏姑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金山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人民路5号。
法定代表人钱治平,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邹杏明,江苏姑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肖根宝,江苏姑苏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购物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金山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姑苏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苏中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购物中心的托付代理人邵雪明、孙根林,被上诉人金山公司的托付代理人邹杏明、肖根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1995年7月22日,购物中心(甲方)与金山公司(乙方)签定《关于购买金山大厦商场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好甲方购买乙方金山大厦一至三层商场,总面积7271.2平方米,平均价格含营业税为每平方米5988元,总价格4354万元。甲方购买的商场包含专用上下四部进口自动扶梯,一部共用进口货梯,一至三层冷暖中央空调体系等。甲方须在签定本协议的一起向乙方给付购房定金50万元,并于8月中旬前签定正式买卖合同。为合作甲方于11月上旬开业,乙方暂定1995年9月30日向甲方交给以上房子(以正式合一起间为准)并经有关方面检验合格,乙方赞同甲方在交房前能够参加必要的室内装饰作业,乙方将尽全力支持合作。本协议作为正式买卖合同的前期文件,所订条款为正式合同的准则根底,两边一起恪守履行。本协议未尽事宜将在签定正式合一起予以弥补。
1995年8月23日,两边正式缔结《商品房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书),约好购物中心购买商场建筑面积7271.2平方米(含买方应分摊的共用面积1284.69平方米),金额4120万元。金山公司应于1995年10月15日前交给房子,并做到水、电、路通,一切设备装置完毕。如金山公司未能按期交房,则每延期一天按买方投进资金金额万分之五付出违约金。自房子交给使用之日起12个月内发现施工质量问题,金山公司担任修理,如不及时修理形成买方丢失的,由金山公司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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