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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务案件的处理执法风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02:40

在实际作业,由于各个部分的作业性质和重心不同,或受税收法令权限约束,往往会呈现不同税收法令主体分阶段处理同一案子现象。根据法令主体之间的联系,能够将上述现象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上下级税务机关分阶段处理同一案子,二是同级税务机关的不同部分分阶段处理同一案子。
由于税务案子的处理是一项体系作业,既要考虑法令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又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性质;既要考虑适用实体法,又要考虑适用程序法;既要考虑根据搜集的合法性,又要考虑税务案子的可执行性。因而,对同一税务案子,在不同法令阶段分别由不同的法令主体施行,必定存在必定的法令危险。实践中,以下两种状况往往存在法令危险。
榜首,严峻税务案子审理准则中的法令危险。
严峻税务案子审理准则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对严峻税务案子的监督,其起点是正确的,但其程序有悖行政法理论。根据《严峻税务案子审理方法(试行)》,严峻税务案子审理作业是指税务局对查询完结的、契合必定规范的案子进行审阅和作出处理决议。严峻税务案子的税务行政处分决议书一概以审理委员会地点税务局名义下发,这就直接导致了税务行政处分主体的越位和缺位。对稽察局查询完结的案子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不是稽察局,而是它的上级主管部分。作为稽察局上级的税务局,其功能更多的是偏重税收征收处理、对稽察局的税收法令行为进行监督。换言之,案子查询取证是一个行政主体,而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是别的一个行政主体,违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其行政行为应是无效的。进一步而言,上级税务机关替代下级税务机关行使严峻税务违法案子的审理权和处分权,既使得稽察局作为授权性处分主体缺位,也使得税务局越位行使了法令颁发稽察局的专司职权。这一做法既弱化了稽察局的功能效果,破坏了税收法令权的完整性,也导致税务局和稽察局税收法令责任不清、税收行政法令主体责任规模穿插。
第二,稽察局牵头冲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中的法令危险。
根据规则,税务局与稽察局的责任划分为:但凡税务违法行为构成了偷税、躲避追缴欠税、骗税的,一概移送稽察局处理,由稽察局独立作出决议,税务局不予干与;但凡税务违法行为没有构成偷税、躲避追缴欠税、骗税和抗税的,也便是说归于一般税务违法案子的,一概由税务局处理,稽察局不予干与。因而,税务稽察局牵头冲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显着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稽察局有越权之嫌,其法令逻辑或者说理念便是有罪推定;二是一旦稽察局在查看中未发现当事人有严峻违法行为的,将按规则移送税源处理部分处理,这又会带来法令主体改变危险。税源处理部分假如想防止这一法令危险,采纳不连续稽察部分的法令行为,重新发动税收法令程序,这一方面糟蹋行政法令资源,另一方面由于在短期内屡次对纳税人进行查看,与削减或约束对纳税人进行查看次数的整体要求相悖。
为了削减不同税收法令主体分阶段处理同一案子中的法令危险,笔者主张,对严峻税务案子经过审理后改变税收法令主体的规则予以撤销或仍以稽察局的名义下达相关法令文书。这样既可建立稽察局的行政法令主体位置,防止税务行政处分主体的越位和缺位,又能够化解税收法令中存在的危险。撤销税务局对稽察局稽察案子的审理今后,为防止或许呈现的稽察法令误差,税务局能够经过要点法令查看,对稽察局查办的严峻税务案子进行监督,充分发挥现已拟定并施行多年的税收法令查看准则、法令过错责任追查准则的约束和监督效果。别的,税务行政复议准则也是对严峻税务案子审理质量的有用监督方式,上级复议受理机关完全能够在受理复议请求时强化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监督。最终,从税务机关外部对税收法令权的监督上来说,现有的税务行政诉讼准则、税务行政补偿等这些外部监督准则也是对税收法令权的有用监督。
针对稽察局牵头冲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中的法令危险,主张严厉依照稽察局与税源处理部分的责任规模规则,把冲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发动作业归位到税源处理部分,税源处理部分在作业中发现有偷税、躲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子的,再移送稽察部分处理。实践中,不仅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别的如对未按规则处理税务挂号的行为的处理、对假造虚伪计税根据的行为的处理等对一般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都应归于税源处理部分的责任规模。相同,稽察局假如发现了不归于自己责任规模内的一般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其正确的处理方式也是将案子移送税源处理部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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