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07:09
遗 嘱
立遗言人:
周某某,男,
1929年9月7日出世,汉族,西安市未央区张堡大街办红旗村委会一组乡民,住该村。
我本年已78岁,考虑到年事已高,终有一别。为妥善处理我的遗产,特邀街坊陈某某,钱某某至家,并请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西宁代书遗言一份,内容如下:
我有院子一座,坐落西安市未央区张堡大街办红旗村委会一组31号,内有房子12间,共占地
etcnvw:st="on"tcsc="0"numbertype="1"negative="False"hasspace="False"sourcevalue="400"unitname="平方米">
400平方米。其邻居为
。其《集体土地建造用地使用证》为未集建(
)字第
号。该院子是我和我的老伴
一起建筑,老伴
已于
年
月
日逝世。老伴逝世前特立遗言,将其对该院子的产权分额悉数遗言给我承继。因而,我具有该院子的悉数产权。现在我慎重表明,我逝世之后,上述院子及其悉数房子均由我的孙子
悉数承继,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切望我的家族子女遵照履行。
本遗言一式 份,由我和我的孙子 各执一份,
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西宁留存一份。
本遗言由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西宁作为履行人监督履行。
立遗言人: 身份证号:
见证人: 身份证号:
见证人: 身份证号:
代书人:
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立遗言人:
周某某,男,
1929年9月7日出世,汉族,西安市未央区张堡大街办红旗村委会一组乡民,住该村。
我本年已78岁,考虑到年事已高,终有一别。为妥善处理我的遗产,特邀街坊陈某某,钱某某至家,并请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西宁代书遗言一份,内容如下:
我有院子一座,坐落西安市未央区张堡大街办红旗村委会一组31号,内有房子12间,共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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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平方米。其邻居为
。其《集体土地建造用地使用证》为未集建(
)字第
号。该院子是我和我的老伴
一起建筑,老伴
已于
年
月
日逝世。老伴逝世前特立遗言,将其对该院子的产权分额悉数遗言给我承继。因而,我具有该院子的悉数产权。现在我慎重表明,我逝世之后,上述院子及其悉数房子均由我的孙子
悉数承继,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切望我的家族子女遵照履行。
本遗言一式 份,由我和我的孙子 各执一份,
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西宁留存一份。
本遗言由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西宁作为履行人监督履行。
立遗言人: 身份证号:
见证人: 身份证号:
见证人: 身份证号:
代书人:
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