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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起诉书怎么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03:52
渎职罪中职务违法的首要类型,渎职罪的违法罪名是十分多的,而检察机关是查得职务违法的首要机关,检察院在把握满足依据的情况下,就会对违法嫌疑人提起诉讼,那么渎职罪起诉书怎样写?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公诉刑诉〔2016〕43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龚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贵州省贞丰县人,身份证号码:5223251975********,汉族,本科文化,现任贞丰县林业局林改办**,2003年10月至2011年3月任贞丰县**局**站**、**,家住贞丰县**镇**。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本院决议,2015年8月24日被贞丰县公安局依法履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贵州省贞丰县人,身份证号码:5223251972********,中共党员,汉族,本科文化,现任中共贞丰县纪委榜首纪工委督查分局**,2003年3月至2011年8月任**屯乡**,2006年至2011年分担小屯镇农业、林业等作业,家住贞丰县**镇**栋**。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本院决议,2015年8月12日被贞丰县公安局依法履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由本院侦办终结,本院已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检查了悉数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办部分补充侦办二次,延伸检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检查查明:贞丰县小屯乡头猫村**组农户刘某某在2002年施行国家退耕还林工程,面积25.7亩,2003年刘某某隐秘租借土地进行退耕还林的意图与相关土地承揽经营权人签定承揽协议,承揽贞丰县小屯乡头猫村新寨、路边等九个组的土地,施行国家退耕还林工程,面积共471亩(2005年增至471.5亩,2008年增至494.27亩),规划规划为生态林,承揽期限为八年至九年不等,2003年6月6日与小屯乡政府签定退耕还林承揽手册,获得退耕还林大户承揽资历,并以大户身份收取国家退耕还林赋税补助。2005年1月15日贞丰县人民政府贞府通[2005]1号文件出台后,县政府在2005年3月份组成作业组对全县施行的退耕还林工程进行清查,作业组查出刘某某所施行的退耕还林面积虚报,应将面积补足,并奉告其应与农户标准合同,并将赋税补助实现给农户,刘某某将面积进行补足后持续以大户身份收取国家退耕还林赋税补助。
被告人胡某某在任贞丰县**屯乡**分担农林作业期间、杨某某在担任贞丰县**局**站**(下一任**)期间,在2005年3月贞丰县政府作业组已清查出刘某某施行退耕还林存在的问题,且在刘某某并未标准合同,也未监督其是否将退耕还林赋税补助实现给农户时,仍违反规则在《贞丰县小屯乡退耕还林工程退犁地造林赋税补助实现清册》中签“赞同实现”的定见,使刘某某在2006年至2010年领到国家退耕还林赋税补助人民币577,377.74元(退耕资金528861.54元,管护费48516.20元)。且二人在职期间未对国家退耕还林方针进行有用宣扬,再加上林权证的迟发导致大部分农户在2014年才知晓国家退耕还林工程赋税补助款的惠农方针,从而到贞丰县人民政府、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贵州省人民政府团体上访,上访后,中央电视台介入上访事件中进行新闻调查,并对上访事件和退耕还林工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播报,形成恶劣的社会劣影响。
确定上述事实的依据如下:
1.立案决议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身为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在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严峻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577377.74元;还导致大众团体到县、州、省上访,而被中央电视台进行新闻调查并播报,形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则,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则,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七十二条的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王*兰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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