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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书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01:29
民间假贷是非常常见的假贷方法,但有时会由于某些原因导致纠纷案子的发生。假贷两边应该照实供给相关有实在法律效力的根据,以便在诉讼案中胜诉。不然,关于供给不含法律效力的根据,往往难以在诉讼案子中胜诉。接下来跟着听讼网小编看看吧。
告贷合同纠纷事例审判
民事判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10761号
原告某财物办理公司北京就事处,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某地。
担任人徐某某,总司理。
托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司理。
托付代理人孙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司理
托付代理人王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我国某某财物办理公司北京就事处(以下简称某某北京就事处)诉被告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被告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水产总公司)一般告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北京就事处的托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的托付代理人孙某某及被告水产总公司的托付代理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某某北京就事处诉称:1998年12月23日,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与我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珠市口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珠市口支行)签定告贷合同,告贷金额2482万元,告贷利率0.5325%,告贷期限自1998年12月23日至1999年4月15日。某某水产总公司作为担保方,于1998年12月23日与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工行珠市口支行签定确保合同,赞同由其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告贷合同签定后,工行珠市口支行实行悉数合同职责,但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和某某水产总公司在告贷到期后,虽经工行珠市口支行屡次催要,一向未如期实行还款职责。2000年4月27日,我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与某某北京就事处及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某某水产总公司签定了债款转让协议,约好将该笔告贷债款转让给某某北京就事处,由某某北京就事处担任追偿。债款转让后,经某某北京就事处屡次催要,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和某某水产总公司仍回绝实行清偿告贷本息的职责。故诉至本院,恳求判令:1、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和某某水产总公司偿付告贷本金2482万元,利息1479.11万元(要求至悉数金钱付清止,暂计至2004年6月20日);2、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和某某水产总公司承当悉数诉讼费用。
被告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当庭辨称:1、告贷合同存在,但我公司未实践占有运用该笔告贷。2、关于还贷我公司正在与某某北京就事处洽谈。
被告某某水产总公司当庭辨称:确保合同到期后至2001年某某北京就事处才向我公司建议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则,我公司承当连带确保职责的确保期间为六个月,某某北京就事处申述我公司承当确保职责已超越了确保期间,我公司应依法革除确保职责。
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23日,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签定了编号为1998年珠流字第400号人民币告贷合同,合同约好:告贷品种:流动资金;告贷金额:2482万元:告贷利率:0.5325%;告贷期限:自1998年12月23日至1999年4月15日。
同日,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水产总公司,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签定了编号为1998年珠流字第400号确保合同,合同约好:某某水产总公司确保金额为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根据1998年珠流字第400号人民币告贷合同向工行珠市口支行的告贷本金2482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包含告贷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违约金和完成债款的费用;某某水产总公司对上条所列金钱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工行珠市口支行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直接向某某水产总公司追偿;某某水产总公司代水产永定门公司清偿告贷本息、费用后,有权向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追偿。
同日,工行珠市口支行依约向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发放了上述告贷。
1999年3月22日,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收到工行珠市口支行催收告贷利息告诉书。1999年3月25日,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收到工行珠市口支行催收告贷告诉书。1999年3月26日某某水产总公司收到工行珠市口支行催收告贷告诉书。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和某某水产总公司别离在上述告诉书的回执上盖章承认。
2000年4月27日,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北京就事处及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某某水产总公司签定了债款转让协议,协议约好:工行珠市口支即将1998年珠流字第400号人民币告贷合同项下悉数未受清偿债款转让给某某北京就事处,某某北京就事处代替工行珠市口支行的债款人位置,享有告贷合同项下相应债款。一起,工行珠市口支即将1998年珠流字第400号确保合同项下担保债款转让给某某北京就事处,某某北京就事处代替工行珠市口支行在确保合同中的债款人位置,享有确保合同项下相应债款。
债款转让合同签定后,某某水产总公司别离于2001年3月20日,2002年11月1日,2004年2月14日收到某某北京就事处的催收函,并盖章承认对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的债款承当连带确保职责。
另查,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别离于2002年3月26日,7月29日,10月10日,12月10日及2003年12月19日归还某某北京就事处利息合计138万元,某某北京就事处冲减了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利息2736360.86元,上述两项合计冲减利息4116360.86元。
又查,2003年7月11日,某某北京就事处在我国企业报上宣布了债款转让暨催收布告,向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催收告贷本息,要求某某水产总公司承当连带确保职责。
上述现实,有人民币告贷合同、确保合同、债款转让协议、告贷欠据,放款凭据、收回金钱凭据、催收利息告诉回执、催收告贷告诉书回执、我国企业报布告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签定的人民币告贷合同及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水产总公司,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签定的确保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且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确定有用。签约各方均应依约实行各自职责。工行珠市口支行依约发放了告贷,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在告贷到期后未依约偿付告贷本息,属违约行为,应承当违约职责。告贷到期后,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北京就事处,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某某水产总公司签定的债款转让协议,亦系各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亦应确定有用。现某某北京就事处根据债款转让协议的约好,作为债款人要求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偿付尚欠的告贷本息,某某水产总公司对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尚欠的告贷本息承当连带清偿职责,本院应予支撑。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建议其未运用告贷,无根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撑。某某水产总公司辨称某某北京就事处申述已超越确保期间,无现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亦不予支撑。
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我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珠市口支行与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签定的人民币告贷合同和我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珠市口支行与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签定的确保合同,以及我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珠市口支行与我国某某财物办理公司北京就事处、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签定的债款转让协议有用;
二、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国某某财物办理公司北京就事处归还告贷本金二千四百八十二万元并付出利息(到二00四年六月二十日,付出利息一千四百七十九万一百元;至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款付清之日起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核算本金人民币二千四百八十二万元没有偿付部分的利息);
三、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对上述判定第二项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的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向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追偿。
案子受理费一十万零四千零三十三元及保全费九万九千二百八十八元(已由我国某某财物办理公司北京就事处预交),由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和北京市水产总公司一起担负(于本判定收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一起交纳上诉案子受理费一十万零四千零三十三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子受理费的,按主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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