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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没有责任认定书能否起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13:29
问:我是一名农村妇女,8个月前,我上初中的儿子在放学途中骑自行车回家时,在公路上与一名同学相碰而倒地,跌断了右腿。由所以同学,其时也没有报警,就被人送往医院救治。几个月下来,医药费用了好几千元,孩子依旧不能下床走路。村干部出头做作业,那个同学的爸爸妈妈便是不愿给钱。我找律师咨询,律师说交通事端没有交警部门的职责确定书,申述法院不受理。请问律师的话对吗?  
法令咨询律师回答:关于路途交通事端的处理,2004年5月1日之前,依据的是国务院1991年9月公布的《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该《方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则: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端原因后,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端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端中的效果,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端职责。
依据该款规则,人民法院在受理交通事端损害赔偿案子时,都要求当事人供给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不供给该确定书的,不予受理。由此形成了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赔偿案子受理过程中现实上的职责确定程序前置。这便是律师所作出答复的依据。可是,2004年5月1日收效的《路途交通安全法》对上述规则进行了批改。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交通事端确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端的根本现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职责并送达当事人。与《方法》比较,《路途交通安全法》显着淡化了公安机关对路途交通事端的职责确定,该机关所制造的《交通事端确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而不是提起交通事端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依据。换言之,有《交通事端确定书》时,处理交通事端当然能够以此为依据,若没有该《确定书》,而有其他依据能够证明交通事端发作的根本现实、成因和当事人职责的,相同也是能够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则,当事人申述只需契合该条规则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有清晰的被告;有详细的诉讼请求和现实、理由;属人民法院受理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等四个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
你的儿子与同学发作交通事端,其时没报警当然不当,可是,只需你能提出充沛的依据证明事端发作的根本现实、成因,能够就此承认当事人的职责,那么,《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缺失就不是一件可怕的事,你儿子的诉权相同会遭到法令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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