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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征用可以征用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22:28

在实践中,咱们都知道都会常常接触到农用地征用这个词,那么农用地征用能够征用吗?关于这个问题很多人都不太清楚。
一、农用地征用能够征用吗
农用地转用又称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查询确认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则的同意权限报批后转为建造用地的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则,下列建造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需报国务院同意:①国务院同意、核准的建造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核准的独自选址建造项目。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造用地规划范围内,为施行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请求城市分批次用地。
下列建造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
①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意、核准的独自选址建造项目。②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建造用地规划范围内,为施行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请求城市分批次用地。
若农用地转用批阅的权限归于国务院的,则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由国务院一起批阅。若农用地转用批阅的权限和征收土地的批阅权限均归于省级人民政府,则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由省级人民政府一起批阅。若农用地转用批阅的权限归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收土地的批阅权限归于国务院,则农用地转用先由省级人民政府批阅,农用地转用同意后再报国务院批阅征收土地。
(2)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又称征收集体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批改,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正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按照法律规则对土地实施征收或许征用并给予补偿”。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十届十一次会议已对《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进行了修正,并对相应条款也作了修正,把“征用”改为了“征收”,以与宪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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