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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中扶养义务的诠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02:47

一、一则事例判定引发的关于抚育责任的争辩
案情:1996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刘某、田某、沙某、于某,在乌鲁木齐市精力病福利院院长王某的指使下,组织该院工作人员将精力病福利院的28名“三无”(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公费患者遗弃在甘肃省及新疆昌吉邻近。法院判定以为:被告人刘某、田某、沙某、于某身为福利院工作人员,对依赖于福利院生计、求助的“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公费患者,负有特定的抚育责任,应当根据其各自责任,活跃实行其监管、抚育责任,而不应该将被抚育的28名患者遗弃,回绝监管和抚育。被告人刘某、田某、沙某、于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了我国刑法中关于关于年迈、年幼、患病或许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育责任,而回绝抚育,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矩,构成了遗弃罪,应予惩办。因而,对王某等人别离判处刑罚。二审保持了一审判定,理由与一审相同。 [i]
关于这个案子,法学界存在不同观念。对本案是否科罪,关键在于怎么了解我国刑法第261条规矩的抚育责任。一种观念以为,从我国刑法第261条规矩的精力看,该条中所指的抚育责任是广义的,不只包含亲属间的法定责任,也包含职业道德、责任所要求有必要实行的抚育责任。由于由于刑法仅仅清晰了关于年迈、年幼、患病或许没有其他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抚育责任而回绝抚育,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而并没有清晰有必要是有法律上抚育责任的人施行此种行为才构本钱罪。因而,从刑法第261条的立法精力来看,依特定的职业道德和责备应当对特定的目标实行救助责任而不实行的行为人,也能够构成遗弃罪的特别主体。 [ii]另一种观念以为,抚育是一个婚姻家庭法中的专门术语,能否将之作泛化了解大可质疑。在婚姻家庭法中,抚育是奉养、抚育、抚育的总称,指必定规模亲属间彼此供养和搀扶的法定权力和责任。即抚育责任只在亲属之间存在。别的,还以为,上述观念以文了解说得出的关于遗弃罪的目标不限于家庭成员的定论与沿革解说相对立。由于沿革解说是将抚育责任限于亲属之间的,根据沿革解说优于文了解说的规矩,应适用沿革解说。一起以为,从1997年刑法将波折婚姻家庭罪移致侵略公民人身权力、民主权力罪的理由来看,是纯技术上的原因(1979年拟定的刑法所规矩的八章罪中,唯有波折婚姻家庭罪只要六个条文,显得非常单薄,与其他章的违法比较极不和谐,因而,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波折婚姻家庭罪一章归并到侵略公民人身权力、民主权力罪一章中,这是从立法技术上考虑的),并不触及罪名内容的改动。就遗弃罪而言,应尊重其历史沿革,依然限于具有抚育责任的亲属之间的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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