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事实婚姻 后又与他人结婚 构成重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15:00[案情介绍]
罗水田(男)与刘玉芬(女)两人两小无猜,相互倾慕。1993年12月,二人未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并生了一个男孩。其时二人均已到达法定成婚年龄。后来由于日子小事和家庭经济问题二人发作胶葛,于2002年1月大吵一场,刘玉芬跑回娘家。罗水田去接刘玉芬回家,刘玉芬不愿回去,并且说:“我们的婚姻没办挂号是无效婚姻,今后你不要来找我。”2002年3月刘玉芬与本村青年仝天华挂号成婚。罗水田向法院状告刘玉芬重婚,要求康复与刘玉芬的联系。
[分析定见]
罗水田与刘玉芬于1993年12月未依法处理成婚挂号即已夫妻名义同居日子,但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依据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五条之规则:“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则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男女,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曾经,男女双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现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今后,男女双方契合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挂号;未补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
本案中,罗水田和刘玉芬属未爱人的男女,虽未进行成婚挂号,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曾经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且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因此构成现实婚姻。刘玉芬未经法定离婚程序单独声明免除婚姻联系是无效的。因此罗水田与刘玉芬的婚姻联系依然存在。 罗水田与刘玉芬的现实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他们均归于有爱人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刘玉芬又与男青年仝天华挂号成婚归于重婚行为,其婚姻应予免除。鉴于刘玉芬其时对自己“婚姻”的误解,她缺少重婚的片面成心,因此不构成重婚罪。而仝天华更是因不知刘玉芬与罗水田的现实婚姻联系没有免除而与之成婚,因此不能成为重婚罪的共犯。 综上所述,应依法吊销刘玉芬与仝天华的婚姻联系。若罗水田和刘玉芬乐意保持原婚姻联系,则应补办成婚挂号手续。若刘玉芬不乐意与罗水田保持夫妻联系,那么刘玉芬可依法申述离婚。离婚后,若刘玉芬和仝天华乐意结为夫妻,可依法从头处理成婚挂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