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讼费退费什么时候只能退一部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11:27
去法院提申述讼是需求交纳诉讼费的,那么这个交还诉讼费的状况有哪些呢?法院诉讼费退费什么时候只能退一部分?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案子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按照本办法规则需求交纳案子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子能够不预交案子受理费。
请求费由请求人预交。可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则的请求费不由请求人预交,履行请求费履行后交纳,破产请求费清算后交纳。
这儿所说的费用,待实践发生后交纳。
当事人在诉讼中改变诉讼请求数额,案子受理费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当事人添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添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核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完结前提出削减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削减后的诉讼请求数额核算交还。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告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子受理费;反诉案子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子受理费。
上诉案子的案子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两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别离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在7日内预交。
请求费由请求人在提出请求时或许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请求,或许请求司法救助未获同意,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则处理。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则需求交纳案子受理费的再审案子,由请求再审的当事人预交。两边当事人都请求再审的,别离预交。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则移交、移交的案子,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纳案子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子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子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子受理费予以交还;移交后民事案子需求持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子受理费不予交还。
间断诉讼、间断履行的案子,已交纳的案子受理费、请求费不予交还。间断诉讼、间断履行的原因消除,康复诉讼、履行的,不再交纳案子受理费、请求费。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子发回重审的,应当交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子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受理或许驳回申述的,应当交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子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申述的裁决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保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交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子受理费。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则完结诉讼的案子,按照本办法规则已交纳的案子受理费不予交还。
案子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按照本办法规则需求交纳案子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子能够不预交案子受理费。
请求费由请求人预交。可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则的请求费不由请求人预交,履行请求费履行后交纳,破产请求费清算后交纳。
这儿所说的费用,待实践发生后交纳。
当事人在诉讼中改变诉讼请求数额,案子受理费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当事人添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添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核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完结前提出削减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削减后的诉讼请求数额核算交还。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告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子受理费;反诉案子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子受理费。
上诉案子的案子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两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别离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在7日内预交。
请求费由请求人在提出请求时或许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请求,或许请求司法救助未获同意,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则处理。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则需求交纳案子受理费的再审案子,由请求再审的当事人预交。两边当事人都请求再审的,别离预交。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则移交、移交的案子,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纳案子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子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子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子受理费予以交还;移交后民事案子需求持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子受理费不予交还。
间断诉讼、间断履行的案子,已交纳的案子受理费、请求费不予交还。间断诉讼、间断履行的原因消除,康复诉讼、履行的,不再交纳案子受理费、请求费。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子发回重审的,应当交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子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受理或许驳回申述的,应当交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子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申述的裁决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保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交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子受理费。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则完结诉讼的案子,按照本办法规则已交纳的案子受理费不予交还。